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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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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CH-1998-0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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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02/1997

CACC302/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7年第302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1996年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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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申請人曾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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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宣判日期 ﹕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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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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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上訴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即25.49克的混合物,內含21.89克鹽酸海洛英,被判入獄2 3/4 年。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申請人於1996年3月1日,在旺角地區被巡邏中的警員截查,發現身上藏有一包毒品,就是剛才所說的海洛英毒品。

3. 在判刑前,法官為了對申請人作更深的了解,所以要求背景報告及戒毒所的報告。申請人現年45歲,從內地來港已差不多20年。曾從事多項工作,但是沒有一份是長久的。犯案的時候,申請人是地盤裝修工人。申請人已婚,但是不幸地夫妻都是吸毒者,所以他們的女兒,現年10歲,被送到國內給人撫養。

4. 申請人根據法庭的最新紀錄是有7次的犯案紀錄,還有一宗在1994年犯的案件現仍在等候結果。正如法官所說,申請人是有3次同毒品有關的案件,曾被判進入戒毒所。今次戒毒所的報告認為申請人適合被送往戒毒。但是法官並沒有根據該報告去判刑,而判申請人入獄2 ( 年。

5. 申請人要求減刑是基於兩個理由,第一是法官對於本案所涉及的罪名是有所誤解,以為是販賣毒品而不是管有毒品的案件,後來需要經過主控官的提醒,才將刑期的?點從5 3/4 年為改為4年,因此申請人說法官可能在這方面混淆了,犯了主觀上的錯誤。第二是說法官沒有充分的考慮他承認控罪,沒有浪費法官的時間或納稅人的金錢,而且他又深表悔意,戒毒所又願意接納他。

6. 申請人亦向我們提出兩個先例,但是這兩個先例的案情跟本案有所不同,而且詳情亦不清楚。反而主控官向我們提出的1994年 陳清豪 案件內,其中亦有提及1993年的 趙雄王 的案件。根據這兩件案件及以前的判例,明顯地有關藏毒即管有毒品的罪名,最高刑罰於數年前已由3年增加至7年,因此法庭對於管有毒品罪名的判刑是較以往的為重。在 陳清豪 的案件中,被告人涉及62克的毒品,經過審訊定罪後上訴庭判4 3/4 年的監禁,而 趙雄王 案件內兩名申請人所藏的毒品分別是14.37及16.31克的海洛英,他們被判2年監禁。我們考慮過在本案中法官採取4年為?點,覺得根據以往就有關管有毒品案件的先例,這個?點確是太高。雖然這宗案件中所涉及的數量不小,而且純度亦非常高,但是我們認為最終2 3/4 年的判刑,因為判刑?點過高,對申請人造成不公。但是如果將申請人的判刑略為減少,可能又過於鎖碎,基於必定要向申請絕對公正,我們接納申請人上訴的申請,並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將2 3/4 年刑期減為1年9個月。

(陳兆愷)(廖子明)(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 : 曾顯榮, 自辯

上訴答辯人 : 律政司由陸貽信(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