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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1997

梁錦棠 訴 孫玉瑩

26675-CT-1998-01-20

梁錦棠 訴 孫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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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14/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編號1997年第14宗

梁錦棠申索人/(答辯人)
對
孫玉瑩被告人/(上訴人)

主審法官: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1998年1月20日

宣判日期:1998年1月20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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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裁定: 原審審裁官已聆聽所有證供,並就事實作出裁決,裁斷以下為事實:上訴人是在未經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授權的情況下簽署"准許佔用樓宇協議"。審裁官這個結論在法律上並無錯誤。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並判上訴人須支付定額訟費500元予答辯人。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永輝

上訴人孫玉瑩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梁錦棠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