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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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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CH-1998-08-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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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80/1998

CACC280/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280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62號)

-----------------

上訴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申請人陳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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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1998年8月19日

宣判日期: 19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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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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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於初級偵訊時在裁判署已經承認控罪。其後在高等法院法官面前認罪,被判入獄8年。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案發時申請人是在尖沙咀區被巡邏中的警員截查,在身上搜出34個膠袋,袋中藏有毒品,當時申請人已經承認是替人運毒,收取$500的費用。所涉及的毒品是共重157.61克的晶狀固體,內含149.95克鹽酸甲基苯丙胺,即俗稱「冰」的毒品。

3. 申請人現年33歲,中學程度,是一名吸毒者。以往有藏毒的紀錄,亦曾於戒毒中心戒毒。根據上訴庭的指引,對於這類毒品的判刑是有規定的,法官以12年為判刑的起點,但因為申請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因此將刑期減為8年。

4. 申請人在庭上聲稱現在已經為家庭成員所接受,希望有機會可以改過自身。販運毒品明顯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雖然上訴庭經常判販毒者長期監禁,但是很可惜仍然有不少人以身試法。顯然長期監禁起不了什麼阻嚇作用。申請人在本案中固然是第一時間認罪,不過法官已經根據申請人的認罪及家庭背景,給予她3分之1的折扣。

5. 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是根據上訴庭的指引,他亦曾考慮了申請人所有求情的因素,所以在原則上並沒有犯錯,而整體的刑期亦不是明顯過高,因此駁回上訴申請。

(陳兆愷)(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 : 並無律師代表

上訴答辯人 : 由黃惠沖(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