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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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89/1998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 :CACC28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1998年第289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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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對 | ||
| 上訴申請人 | 鄺耀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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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
聆訊日期 : 1999年1月28日
宣判日期 : 19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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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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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宣讀上訴庭
1. 申請上訴人鄺耀東在區域法院被控一共三項有關毒品的控罪。
2. 第一項控罪指稱申請上訴人在1997年11月22日在新界西貢蠔涌村二巷34號一樓非法管有1.28克大麻。
3. 第二項控罪是指申請上訴人同時間在上述地點非法販運12.31克
4. 第三項控罪是指申請上訴人在同時間在上述地點非法管有兩片共含0.1克
5. 申請上訴人承認了第一項控罪,但否認第二和第三項控罪。經審訊後,被法官裁定兩項罪名同時成立。現申請上訴人申請上訴本庭要求
6. 本案
7. 對毒品
8. 經鑑證科人員檢驗後,在用以裝載12.18克「冰」的外膠袋上,發現申請上訴人左手中指及無名指和左手拇指的指模。
9. 被捕後,申請上訴人在警方盤問下否認管有在紙箱內檢獲的「冰」和「
10. 申請上訴人在初審時選擇自辯。在律師引導下,他聲稱他和妻子在96年12月起分租該單位的房間,但在事發前一星期已遷出。在搜查當日,他正和妻子到上址把衣物搬走。有關膠袋上印有他的指紋,申請上訴人說他以前曾在餐桌上見過一些膠袋,可能他在收拾膠袋時曾經接觸過膠袋因而印上了他的指紋,而後來有其他人用膠袋盛載毒品。
11. 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証明申請上訴人在法律上「管有」控罪所
12. 申請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的唯一
13.郭大律師在陳詞時引用了本港上訴庭女皇訴陳越羣1案中,對法庭如何運用「
「 一個
有罪的推論 不能從基礎的事實引申出來,除非這推論 是從該等事實引申出來的唯一的合理推論 。同樣地任何推論 的組合亦不能構成有罪的証明 ,除非個別從事實中引申出來的推論的唯一合理推論都是有罪的証明。因為若基礎事實能引申兩個推論,一個有罪和一個無罪,他們最多只能等於懷疑,如果一個懷疑加一個懷疑,總數亦不能多過懷疑。」
14.郭大律師的論點就是 :申請上訴人的指紋是印在外膠袋上,而膠袋內另有一膠袋載有本案毒品,這兩點事實並不足以代表只存在唯一的合理
15. 除上述林子華案例外,郭大律師亦根據本港上訴庭在女皇訴蔡米高3案件中引述
「 在一個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若証據方面是全部或大部分依靠環 境証供,那麼
原審法官 不只有責任告訴陪審團他們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 下滿意被告人有罪,亦必須要給陪審團一個特別的指引 - 要用明確的字眼指引陪審團聽 - 在他們裁定被告人有罪前,他們不單要滿意環 境証 供和被告人犯罪的行為是吻合,他們更要滿意那些環境証供同其他任何一個合理的結論都不吻合。.... 我相信很明顯地如果這論 點被接納,以後法官都有責任去遵從這個法律的規條。」
郭大律師有力地提出對申請上訴人有利的論點,他
16. 本庭認為郭大律師忽畧了非常重要的事實。
17. 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審訊中,法官身兼法官和陪審團兩職,當然有責任提醒自己應該如何處理環境証據。在本案中,
18. 本庭撤銷上訴申請並
| (廖子明) | (楊振權) | (彭鍵基)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上訴答辯人 :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陸貽信、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
上訴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郭棟明大律師代表
1 Chan Yuet Kwon & another v. R., Cr. App. 212 of 1973.
2 Lam Tsz Wah v. R. [1984] HKLR 54 at p.59.
3 R. v. Michael Chua and another [1993] 1 HKCLR 272
4 McGreevy v. DPP [1973] 1 WLR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