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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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81/1998
CACC 38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38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1997年第447宗)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許可申請人 | 陳錦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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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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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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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
1.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上訴許可申請人陳錦昌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暫委法官黃永輝判監禁五年四個月。現申請許可
2. 申請人承認以下案情: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晚上,兩名警員在九龍大角咀道麥當奴餐廳外截停申請人。在他身上搜出一個膠袋。裡面有涉嫌是毒品的物品。警員於是向申請人查問,申請人承認袋內物品是「冰」,經警誡後申請人對警員說「冰」是他替別人帶的,以賺取數佰元。該物品經化驗後,檢定為控罪所指的22.83克監酸甲基苯丙胺的23.61克晶狀固體,即是「冰」。
3. 原審時,代表申請人的謝大律師的求情
4. 黃法官根據此類案件的判刑
5. 謝大律師現向本庭提供新資料。希望本庭於考慮新資料後,對申請人的刑期有不同的結論。代表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彭大律師表示同意新資料的內容。
6. 根據
7.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接納申請許可
| (廖子明) | (梁紹中) | (胡國興) |
| 原訟法庭法官 |
上訴許可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德仁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律政司由彭偉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