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祥及另一人
HTML content
CACC000508/1998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50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申請人(即第三被告人) | 黃海祥 | |
| 及 | ||
| 申請人(即第四被告人) | 陳冠安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
判 決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兩位申請人陳冠安和黃海祥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
2. 是否准許兩位申請人保釋外出,法庭要考慮兩個因素:
3. 第一個是:當上訴聆訊時,申請人的
4. 第二個是:申請人上訴成功的機會有多少。如果成功機會大的話,申請人就應獲得保釋出外等候上訴聆訊。
5. 兩位申請人都提出
6. 這些都是事實上的裁判,在這階段我認為兩位申請人的上訴成功的機會很微,所以,申請保釋出外予以拒絕。
| (梁紹中) | |
申請人:黃海祥及陳冠安(即第三被告人及第四被告人)自辯
答辯人:律政司由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