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FUND INDUSTRIES LTD. v. FOREXTIME CONSULTANT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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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發實業有限公司 訴 期滙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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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4267/1998
HCA426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4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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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TAIFUND INDUSTRIES LIMITED (台發實業有限公司) | |
| 對 | ||
| 被告人 | FOREXTIME CONSULTANTS LIMITED (期滙顧問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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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2月8日
判決日期:19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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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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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是九龍又一居花園,第20座,F室,一字樓的業主。原告人和被告人在1997年10月5日簽訂一份臨時買賣合約,內容是原告人將上述物業賣給被告人。在1997年10月15日,雙方再簽訂一份正式買賣合約。交易日期原定於1997年11月5日,後來雙方將交易日期延遲至1997年11月10日。
2. 被告人在交易日內沒有支付買該物業的餘款。原告人接受被告人毀約,並沒收被告人的訂金。原告人根據簡易程序向法庭申請因被告人沒有履行交易而導致原告人損失的賠償。申索書列出的損失大約 100萬元。原告人亦要求法庭剔除被告人的反申索。聆案官裁決原告人得直,賠償款項另行評估,他亦剔除被告人的反申索。
3. 被告人不服,今天要求對聆案官的裁決提出逾期上訴,本席批准逾期上訴申請,現在要處理的是上訴的實質爭論。
4. 被告人在原本答辯書提出幾點答辯理由:
1. 在臨時買賣合約內的第8段條款,大家同意如被告人毀約,原告人不可以索取賠償,第8段內容如下:
「如買方未能履行本合約之條款完成買賣,賣方除將已付之訂金沒收外,並有權將該樓宇再行出售予他人,惟賣方不可再為此向買方追究任何責任或要求任何賠償或特定履行。」
2. 原告人承諾被告人若干事項,但是原告人沒有履行這些承諾。
5. 被告人的反申索是要取回沒收的訂金。
6. 被告人在案中提交幾份誓章和一份更改答辯書,該答辯書內容主要是說被告人的其中一位董事,在未得其他董事同意之前,和原告人簽訂該買賣合約。該答辯書亦列明原告人承諾的事項。
7. 根據臨時合約第8段條款,雙方確實是同意原告人不可以再追索任何賠償,但在正式合約第19段條款,原告人卻是可以向被告人追索賠償。同時正式合約第29段條款說明正式合約已經取代其他以前的合約。因為正式合約賦予原告人權利去申請索償,所以被告人不可以再依賴原本臨時合約的內容。
8. 第二點關於其他董事是否同意買賣的問題,法律清楚說明,除非第三者明確知道有限公司的內部條例未被遵從,他和該有限公司交易時,並不需要理會該公司的內部安排或該項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內部條例。故在這方面,答辯理由亦不成立。
9. 關於第三點原告人承諾被告人若干事項的問題,被告人說原告人同意負責部份按揭、延遲交易日期和更改物業內不合規格的建設。被告人在這交易過程中,一直是有律師代表,但律師從未提出過所謂原告人的承諾,本席認為在現時才提出的事項並不可信,不能成為答辯理由。
10. 在聆聽過雙方陳詞及翻閱本案的証據後,本席認為聆案官的決定正確,故將被告人的上訴駁回。
| (張澤祐)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由周卓立律師事務所陳偉雯代表
被告人由公司董事楊榮欽代表出席,無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請參閱CACV60/1999 日期: 19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