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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恭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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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0-CH-1999-08-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恭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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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22/1998

HCMA 922/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922號

(原本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ESV 1998年第107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答辯人
及
莊恭創上訴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9年8月21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21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莊恭創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禁區內上落乘客,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上訴人在案發時駕駛一輛的士GT3807號。控方指稱上訴人之的士在灣仔馬師道,全日禁區範圍內,接載一名乘客。控方指控上訴人的證供完全來自警員5453號,該名警員聲稱目睹案發的經過,他後來將上訴人截停並提出指控。

3. 上訴人指稱是受到這名警員的誣告,他指稱警員的證供全部虛構並非事實。他指稱案發時,只是在禁區內駕駛的士,停在紅燈前等候,當時車內沒有乘客,他亦沒有在禁區內接載過乘客。

4. 本案完全是取決於雙方證供的真確性。原審裁判法官經過小心地評估雙方的證供後,認定警員5453號對上訴人的指控是真實和可靠的。原審裁判法官亦指出雙方事前都不認識,亦無任何過節,警員是全無動機去誣告上訴人的。而事發在零晨時份,有關警員無理由因為上訴人在紅燈前停車,便將他截停並作出一些毫無根據的指控。

5. 上訴人向本庭指出,審訊時受到原審裁判法官不公平的對待,他指出在記錄內有幾點支持他的講法。本席亦考慮過上訴人向本庭作出的陳述,本席不同意上訴人指稱受到原審裁判法官不公平、不公正的對待。審訊的過程記錄顯示,上訴人有機會將他的案情和理據向法庭清楚作出陳述。原審裁判法官在審訊時,亦有協助上訴人以較為明確的方法向有關警員作出提問。指控原審裁判法官不公平、不公正是一個不合理的指控。

6. 本案建基於原審裁判法官就事實方面的裁判。原審裁判法官考慮過證供後,有根據接納警員的證供。對有關的警員未有寫下乘客的資料的解釋,亦裁定為合理。原審裁判法官在本案所作的判決是正確和合理的。就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不察覺有任何不妥之處,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莊恭創(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黃崇厚(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