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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何鑑源 訴 董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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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4-CH-2000-03-31

何鑑源 訴 董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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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15A/1999

CACV 31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9 年第 315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5658 號)

 

何鑑源
與
董建華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
被告人(答辯人)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1. 本庭於2000年2月24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及案情的背景已在本庭的判案書簡述,沒有必要重複。

2. 申請人現在向本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的判決。上訴終審法院首先是需要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節的規定。22條第1節的規定如下: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 申請人的申請並不符合22條第1節任何一項的要求。因此本庭必須拒絕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梁紹中法官王見秋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何鑑源,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 由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Remarks: 終審法院就被告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請參閱FAMV16/2000
12295-CH-2000-02-24

何鑑源 訴 董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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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15/1999

CACV 31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9 年第 315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5658 號)

 

何鑑源原告人(上訴人)
與
董建華被告人(答辯人)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

1. 根據高等院上訴法庭在CACV13/99一案的裁決,上訴人在1993年9月18日因工受傷,當時他受僱於廣珍金行為護衞員,在事發當日下午被一名男子襲擊,被送往醫院檢驗,並且留院三至四天,檢驗結果除了永久傷殘而喪失謀生能力百分之零點五之外,身體健康各方面並無不良後果。

2. 區域法院裁定上訴人應得的補償,包括未付的病假工資、醫藥費和喪失謀生能力的損失,總數一共四千七百零三元,而上訴人要求的賠償是五十萬元。上訴法庭在1998年6月12日駁回上訴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正確無誤。以後,上訴人仍然不肯罷休,企圖繼續進行訴訟。並且曾多次申請法律援助,但都被拒絕。最後,上訴人於1999年4月7日以同樣理由再次提出這宗訴訟。潘兆初聆案官在1999年7月份頒令剔除上訴人的索償聲請書,並且撤銷訴訟。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由原訟庭鍾安德法官審理,鍾法官亦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3. 上訴人的索償聲請書可以簡單綜合為以下幾點:

1. 原告人在1993年9月18日因工受傷,其後身體出現後遺症,以致無法工作,導致金錢損失,

2. 有人勾結政府控制醫生致使原告人的醫療報告不能夠正確反映他的傷勢,令到他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3. 有醫生未按照原告人的傷勢撰寫醫療報告,令原告人獲得太少賠償,

4. 法律援助署用無牌醫生陷害原告人,

5. 原告人要求賠償港幣二千萬元,並加長期痛苦費每日一萬元。

4. 鍾法官在他的判案書作出以下的結論:

「在本案移交法庭存檔的索償聲請書言詞不清,論據混亂,反映文件的草擬者思緒混淆,經本席多番閱讀後,索償聲請書大意是指原告曾遭疏忽失職的醫生殘害;惟指控並未指出有關的細節,而涉及的日期或其間醫生如何疏忽失職等。此外,索償聲請書似乎亦指法律援助署用無牌醫生陷害原告,而與本上訴有直接關係者乃上訴申請書並無指出本案被告人為何應負上法律責任。」

5. 經過閱讀及研究上訴文件和聽取了上訴人的陳詞,上訴人的陳詞基本上是完全與案無關,而他所提的論點不但與案無關,而且都是斷章取義。本庭對鍾法官的意見亦有同感 -- 訴訟根本毫無理據,缺乏證供;上訴人又不能夠指出被告人為何要負上法律的責任。事實上,上訴人根本就不能夠對董建華先生以私人的身份或名義進行訴訟。

6. 上訴人以同樣事故於1993年提出的訴訟要求賠償,今次再提出訴訟要求更高的賠償,依法依理都不合,簡直是濫用司法程序,所以同樣地本庭毫不猶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梁紹中法官王見秋

 

原告人(上訴人) : 何鑑源,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答辯人) : 由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