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可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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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111/1999
HCAL 11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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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小可 | 申請人 | |
| 及 | ||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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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6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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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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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黃小可女士在1998年11月28日偷渡到香港,並且在1998年12月1日在廣華醫院誕下一名女兒。申請人聲稱希望來香港與丈夫團聚,但因為沒有金錢支付正常申請所需的大筆費用,所以非法偷渡來香港。
2. 申請人有非法偷渡來香港的紀錄,並因此及使用他人的身分證,曾經被捕及被判入獄。
3. 入境事務處處長事後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境令,要求申請人離開香港。就上述遣送離境令,申請人曾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申請人現向本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
4. 申請人指出自己和丈夫健康都有問題,女兒年幼,健康情況不佳,所以希望能夠獲准留在香港照顧女兒。
5. 當然,任何人希望和丈夫及兒女一起團聚是人之常情,要申請人骨肉分離,本席亦深表同情。但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無權留在香港,亦無任何合理或合法的期望,可以獲准留在香港。
6. 最近,終審法院在終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10及11號案件中亦指出,入境事務處處長基本上是無必須從人道的角度考慮批准一名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而可以直接將非法入境者遣送離開香港。
7. 但無論如何,在本案,處長已經將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包括她女兒的健康狀況考慮在內。處長認為沒有足夠的人道理據批准申請人留下。處長指出只會在非常特殊的情況及有強列的人道理據,才會考慮批准一名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
8. 在香港目前的情況,這個處理方法並不能稱之為不合理。處長亦考慮到如輕易批准一名非法入境者留下,先例一開會後患無窮,眾多人士會偷渡入境,對香港社會做成嚴重衝激,對在國內申請以合法手續來香港的人士,亦造成不公。亦會鼓勵他們不再排隊輪候,而採取較為激烈的手法偷渡來香港。
9. 處長的考慮從一個客觀的態度及從社會整體利益作出發點,是一個正確和合理的做法。無論法庭怎樣同情個別的申請人,法庭亦必須執行法律。
10. 在本案,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以爭拗的論據,支持她留在香港的申請;她亦未有提出任何可爭拗的論據,指出處長的決定是不適當而應被推翻。
11. 在這情況下,沒有任何基礎,容許本法庭批准申請人的申請,所以申請人的申請需要被駁回。
| 楊振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出席:黃小可(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陳愛麗(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