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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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000083/1999
HCCC 8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1999年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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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逸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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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判處日期: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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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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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承認兩項亂倫罪。根据被告同意的案情,他在兩個星期天,因女兒只穿着胸圍及內衭進入其房間,先後一時衝動與她發生性行為。受害人當時年約25歲,但她屬輕度至中度弱智人士,智力只及六歲小童。同時,受害人因亂倫性行為而受孕,須依法終止懷孕。
2. 代表被告的王大律師陳稱,被告對其罪行深感懊悔,願意接受入獄刑罰。大律師並當庭讀出被告妻子,亦即是受害人親生母親致法庭的請求輕判信件。
3. 在量刑依据方面,王大律師引述多宗香港案例及一宗英國量刑指引案例註。有關的量刑原則和應考慮各点,實無爭論餘地,故這不重覆一一臚列。本席肯定,適用案例指出此類罪行的量刑起点為六年。黃大律師指出被告從案件被揭發之時起即承認指控,並第一時間在法庭認罪,從而避免受害人需要出庭作證的尷尬和困擾。因此,理應獲得三分之一的折扣。另外,被告並無任何刑事罪行紀錄,一向奉公守法,亦應因此獲得折減刑期考慮。本席接納上述兩点。
4. 王大律師坦率指出,受害人乃弱智人士及被告沒有採用避孕措施兩点對被告不利,不過法庭仍應以不超過六年為量刑起点。
5. 李檢察官則提醒法庭,香港立法會已於1998年5月22日將亂倫罪的最高刑罰從7年提升至14年,而呈予法庭考慮的有關案例均是1998年之前判決的。
6. 立法當局將亂倫罪的最高刑罰增加一倍,本席有責任考慮法院應否在量刑方面作相應的調整,即是撇開原有香港上訴法庭的指引,提高量刑起点。不過,本席身為原訟庭不便僭越上訴法庭制訂量刑指引的功能,亦不宜以本案被告作為試驗對象揣摩新的量刑起点應為何。故此,本席除了公開表示有關罪行的量刑將有可能作原則性的加重,決定在本案沿用現有準繩。
7. 本席認為受害人乃弱智人士及被告沒有採用避孕措施均屬加重情節。雖然誠如王大律師所言,受害人在體質上已屬成人,受害人沒有照顧自己的能力,因被告侵犯後受孕,莫說將來不能照顧誕生的嬰孩,即使在懷孕期間亦會有更大危險。終止懷孕手術也是罪行對受害人的間接傷害。所以,本席決定酌情提高量刑起点,以每一加重情節提升一年監禁刑期,以致量刑起点為八年。
8. 以八年為起点,被告因坦白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折減至64個月監禁。本席個人認為被告的清白案底並非是重要減刑考慮。不過,既然上訴法庭曾表示就此亦應給予折扣,本席遵命再減14個月監禁。
9. 由於沒有更多資料顯示被告與受害人之間的感情或犯罪當時的情况,本席唯有視所有可能有關的情節均屬中性,不構成加重或減輕刑罰的因素。
10. 本席對被告妻子,亦即是受害人的母親,深表同情及欽佩,因她盡力同時照顧受害人及觸犯重罪的丈夫。她致函法庭求情的兩点,被告認罪的一点已予落實;被告作為家庭經濟支柱之一点則碍難接納為減刑理由,因犯罪者被判入獄而不能支援家庭經濟實屬必然。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每項罪名入獄50個月,同期執行。
| 李宗鍔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高級政府律師李鏡鏞代表刑事檢控專員
法律援助處委託王志光大律師代表被告
註:
(1) Attorny-General's Reference (No. 1 of 1989) [1989] 1 W.L.R. 1117
(2) The Queen v. Cheng Man To, Criminal Appeal No. 542 of 1986
(3) The Queen v. Hui Yee-chun, Criminal Appeal No. 153 of 1990
(4) R. v. Yeung Kam Fat [1992] 1 HKC 62
(5) The Queen v. Tam Chi Yim, Criminal Appeal No. 319 of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