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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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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0-CH-1999-09-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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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53/1999

HCMA35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353號

(原審案件編號 : 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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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張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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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9月14日

宣判日期:199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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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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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及其他三名被告,被控於1999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海心公園內非法賭博,而該處不是合法賭博的場所。上訴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譚俠侃判罪名成立。

2. 上訴人在原審法庭的證供及在本庭的上訴理由都是說他沒有賭錢:該處只有三個人賭錢,上訴人則只是旁觀者。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陳述控方證人的證據。控方證人都是警員,他們看到上訴人在案發現場打"十三張"紙牌。裁判官的結論是:

"本席聆聽過所有證人的證詞以及觀察過他們的舉止神態後,信納控方證人是誠實的證人。本席接納他們的證詞,但不接納上訴人的證詞。經考慮所有證據後,本席信納上訴人與另外三人當時正在案發地點打「十三張」紙牌。"

3. 本席無裁判官可以觀察證人作供時神態舉止之利。他觀察後,信納控方警務人員的證供而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在法理中並無犯錯,本席無權干預。故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張建德,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