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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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62/1999
HCMA362/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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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訟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梁育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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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1999年5月8日
裁決日期:199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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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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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梁育海被控於1999年1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八鄉錦田城門新村3巷58號外管有危險藥物,即11枝膠飲管,內藏有7.71克混合物,含有2.60克鹽酸海洛英。
2. 於1999年3月1日,上訴人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該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及有關之案情,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也承認一共有21次刑事記錄,13次性質相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及要求戒毒所提交報告。
3. 上訴人於1999年3月15日再被提堂。辯方當值律師向法庭指出,因被告已有前後4次在戒毒所參加戒毒,但每次都不成功,因此戒毒所不再考慮被告入所。在律師求情後,裁判官以15個月為判刑起點。在給予三份之一的刑期減免後,上訴人要入獄10個月。
4. 上訴人在其書面理由提到很多被控藏有毒品份量比他多之案,但都只被判4至6個月監禁,他認為不公平而以此為上訴理由,在法庭上他同意這是他所持的主要理由。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裡指出,在判刑時,他參考了裁判法院上訴案梁滿華(譯音)一案(編號643/96),而在該案中,一名38歲男子承認管有總重量2.96克混合物,而其中有 0.43克鹽酸海洛英的危險藥物。他原本被判12個月監禁,經上訴後,刑期減為9個月。於判決時,上訴庭也有指出管有危險藥物這類案件,刑期的長短是要根據每件案不同的各種情況而決定,並不能一概而論。
5. 本席完全同意這觀點。原審裁判法官判上訴人10個月的刑期,並沒有在原則上犯錯;總體來說,刑期也並非明顯地過多。因次,本席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湯寶臣)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與訟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李俊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梁育海先生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