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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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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4-CH-1999-1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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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44/1999

HCMA 4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44號

(原案件編號 :SPM 3131/1998)

-----------------------

香港特別行政區答辯人
對
梁景翔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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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1999年12月24日

判案日期 :1999年12月24日

發下判案書日期 :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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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1. 上訴人梁景翔先生被裁判官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B)條,裁定須繳交附加罰款及兼付堂費。本案的爭論點是究竟梁景翔先生有否收過政府所發出的附加罰款通知書。

2. 梁先生住所的地址是德輔道西2XX號7字樓(英文稱號)。但根據他填交給運輸署的檔案記錄,他所填報的地址是德輔道西2XX號8樓。本席關注到長久以來,中式的樓宇層數編號與西式的編號,產生不少混淆,導致諸多不便。梁先生填交的政府表格內有下列一項聲明 :「樓宇層數請依照升降機所用編號或以西式計算」。梁先生聲稱他德輔道西住所的電梯是按「8」字的,而這方面,亦有該區區議員寫給他的一封證明信,提及上訴人所住大廈電梯的特別安排。

3. 根據梁先生所述,他所填的「8」字,是依照表格的要求,以升降機的層數所用的編號為準。但他的大厦信箱則寫著「2XX號7/F」,中文寫著「8樓」。因此,他聲稱可能因郵遞錯誤關係而一直都沒有收到有關本案的信件。

4. 裁判官判案時的理據是:既然一向以來,梁先生所收的信大部份是寫上「7/F」,即英文的計算方法,為何在表格內卻寫「8字樓」呢?因此,裁判官斷定梁先生當日是由於自己疏忽而引致收不到政府所發出的信件,認為他是咎由自取,所以判令他須要交附加罰款兼付堂費。

5. 本席考慮到梁先生所住的大厦的電梯層數安排是一個特別的情況,而他所填的「8字樓」亦是依照了政府表格內所列明的規定。本席認為絕不應完全歸咎於是梁先生自己疏忽,而收不到政府的信件。

6. 本席裁定梁先生上訴得直,並把附加罰款令擱置。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