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94-CT-1999-0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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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87/1999
HCMA48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487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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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上訴人 | 楊孝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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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1999年7月7日及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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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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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逞述謂審訊中的唯一證人助理小販管理主任謝玉嬋,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裁判官不應因接納她的證供,而裁定上訴人無牌販賣罪名成立。上訴人提出了相當多的論點,以支持他的逞述。我不打算在此就各點一一加以探討。裁判官已聽取了證人的證供,並有觀察她作證時的
2. 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
| (阮雲道)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楊孝義,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