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琼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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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16/1999
HCMA 516/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516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76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答辯人 | |
| 及 | ||
| 周琼 | 第一上訴人 | |
| 陳愛花 | 第二上訴人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18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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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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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周琼及陳愛花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成立,兩人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兩名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2. 案情顯示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和另外一羣女士在旺角一處被稱為不正當的場所工作。警察調查後,發現兩位上訴人沒有有效旅遊証件,而兩名上訴人亦承認她們是偷渡來香港的。兩名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
3. 這類案件通常的判刑是十五個月監禁。但兩名上訴人在香港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可能令案件變得較為嚴重。在這情況之下,原判的十二個月監禁不能稱之為過重。
4. 但今天代表控方的大律師向法庭指出,兩位上訴人曾事後協助警方進行其他罪行的調查,亦曾為控方出庭作證,指控其他罪犯,令到該等罪犯被判罪名成立及判刑。
5. 法庭當然應該鼓勵有關之人士和警方或其他調查機構合作,協助他們調查罪案;及在有需要時,出庭作供,指證犯罪。法庭在適當情況下,亦應以削減刑期的方式作為鼓勵。本席考慮到事件的背景,考慮到兩名上訴人未有犯案的紀錄,也特別考慮到兩名上訴人曾經協助警方調查罪案和出庭作供指証犯人,本席被說服應該將刑期再作削減。本席認為八個月的監禁在整體的情況之下是適合的,所以兩位上訴人的上訴減刑得直,十二個月的刑期減為八個月。
| 楊振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出席: 周琼(第一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梁照林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託)代表第二上訴人
杜浩成(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