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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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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4-CH-1999-0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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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89/1999

HCMA 58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589號

(原本案件編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59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答辯人
及
肖少青上訴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9年8月13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13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藏有偽造身份証罪名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首項罪名被判入獄十五個月,次項控罪被判入獄兩個月,同時執行。上訴人不服原判,現在上訴要求減刑。

2. 控方的案情顯示上訴人被發現在元朗一間酒樓工作,當時是1999年5月14日。當警方調查時,她向警方提供一張假身份証。警方事後調查發現申請人是利用雙程証,以遊客之身份來香港,獲准留港日期由1997年5月24日至1997年5月31日。案發的時間是1999年5月14日,這表示上訴人已經在港過期居留近兩年。上訴人沒有任何犯罪紀錄,而她指稱來香港之目的是為了照顧當時患病之祖母,不幸地她的祖母在1998年去世,之後上訴人繼續留在香港賺錢以接濟父親及家人。

3. 雖然上訴人在警方調查的時間否認,但整件事之背景清楚顯示申請人擁有偽造身份証之目的,是令她繼續可以非法地在香港過期居留及協助她找尋工作。一般來說,十五個月之判刑是一個正確和恰當之判刑,但亦有案例顯示如果有特殊的人道理據,包括親人在上訴人被判刑後有重大之健康問題,或重病,或其他不幸的事件,法庭是可以酌量減刑。而在這一方面,上訴人提出新的證供是她在國內居住的家人最近有一些特殊的變故,指出她父親去年因為車禍而失去了工作能力,這一點原審裁判法官亦知曉。但判刑後,有資料顯示其父親患上心臟病,需要留院治療,她亦提出一些關於她私人的生活情況和男朋友的關係,而這一點以前可能因為尷尬而未向原審裁判法官提出。

4. 本席對處理這些案件的判刑時都有很大的困難。當然藏有偽造身份證明文件或非法過期居留,在香港目前的情況都是屬於嚴重的罪行。在某程度上,法庭亦要採取一些果斷的行動,目的是防止更多人士非法來香港或非法在香港過期居留。法庭亦已定出一些判刑指引,指出在這一類案件一般情況是需要判處一個阻嚇性的刑罰,即十五個月監禁。

5. 在本上訴,本席考慮到上訴人年紀輕及沒有任何的犯案紀錄;亦考慮到她今天向法庭提出新的事實,包括父親的健康轉壞及個人之私生活的困難。本席是被說服可以格外施恩,將所判的刑期酌量減低。考慮到整體的背景,本席認為十個月之監禁已足夠,所以減刑上訴得直,十五個月的監禁減為十個月的監禁。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肖少青(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萬德豪(署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