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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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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2-CH-1999-0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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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21/1999

HCMA62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62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答辯人
及
周根華上訴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1999年8月14日

判書日期:1999年8月14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於1999年4月24日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而上訴。

2. 在上訴聆訊時,他重申他從湖南到深圳。其後,他誤登一列載 貨火車到香港。他向警署自首而遭檢控。他沒有向警員說他是乘火車偷渡來港找工作。以上也是他在原審時的自辯理由。

3. 本席已細閱原審裁判官之裁斷陳述書。原審裁判官已清晰地把控辯雙方的案情描述,並詳盡地分析及評估控方證人(警員49號)及上訴人之證供。他裁定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信納他的證供。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屬「天方夜譚,大話連篇」,而不信納他。一般而言,上訴法庭是不宜干預原審裁判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及事實的裁定。

4. 原審裁判官亦質疑上訴人為何要前往油蔴地朋友家,因為若他想自首,也無需要由新界老遠走到市區找朋友後才自首。上訴人的案情有矛盾,而不可信之處。因此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對事實的裁定是正確而把上訴人定罪亦屬恰當。

5. 此外,按照上訴人的案情,他“偶然”登上火車來港。他不即時在火車站向當局自首,或乘原車返回深圳,卻選擇從新界老遠乘車往油蔴地訪友。此舉已構成控罪中的要素 即是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處處長授權,自行留港。因此裁判官把他定罪是絕對恰當的。

6. 因上述理由本席把他的上訴駁回。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政府律師謝家樹先生代表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人周根華先生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