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金波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28095-CH-1999-1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金波

HTML content

HCMA000650/1999

HCMA65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庭上訴案件1999年第650號

(原本案件編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7326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朱金波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15日

宣判日期:1999年10月15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就是:

1. 管有偽造身份證;及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2. 在裁判官郭偉健席前,上訴人認罪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沒有犯案前科。裁判官慎重考慮後,就每項罪名判處上訴人入獄15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就判刑作出上訴。

3. 上訴人的唯一上訴理由,就是因為他的父親在1999年 6月10日逝世,時年82歲。本案案發日期為1999年6月9日,而於翌日上訴人已被帶上裁判法庭,認罪後被判刑。故此,他被判刑當日實在是他父親去逝之時。

4. 在判刑理由書中,裁判官緩引女皇訴陳明(譯音)(刑事上訴案件編號1983年第353號)、女皇訴吳瑞興(譯音)(刑事上訴案件編號1985年第362號)及女皇訴胡春(譯音)(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1994年第693號)三宗案例。該三件案件皆裁定就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名處刑 15個月監禁是恰當的,而三案中的上訴人都是認罪的,而後述的兩案的上訴人皆是初犯。

5. 就上訴人現在提出的上訴理由,即他的父親去逝而希望法庭以人道的原因減刑, 本席認為吳瑞興一案值得參考。在該案中,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他從內地偷渡來港向巡查工廠的入境事務主任出示偽造身份證,他沒有犯案前科,但身患眼疾和肝病及需要供養年老母親,而父親經已去逝,上訴法庭駁回他減刑的上訴,維持15個月即時監禁的原判。

6. 在本案中,上訴人在被判入獄當日,他的父親同時在國內去世,處境令人同情。但是上訴人並不能以他父親的逝世作為減刑的原因,因為他父親去世時已82歲,並不能照顧其他家裡的人,故他的去世雖然引起家庭各成員的悲哀,但是對上訴人應不應獲得減刑,則並無幫助。

7. 故此,本席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朱金波,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