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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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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56-CH-1999-10-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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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90/1999

HCMA 79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790號

(原本案件編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編號1999年第5721號)

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答辯人
與
李玉新上訴人

______________

當席法官:李宗鍔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23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1999年10月28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本案上訴人請求推翻原審定罪裁決及判處入獄的命令。

2. 關於定罪裁決,代表上訴人的姚大律師有非常詳細的書面論點及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對於事實的判斷多有謬誤。經本席與姚大律師於庭上逐項分析,及代表上訴答辯人張檢察官的解釋,可以確信此方面的上訴論點純屬文字上的誤解。因此,本席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的定罪裁決。

3. 對於判處入獄的刑罰,張檢察官同意,本案屬輕度魯莽駕駛。張檢察官亦同意,根據案例所示原則,除非案情顯示有加重情節,首次魯莽駕駛致死的罪行的處罰不應為即時入獄。因此,本席認為原審判處上訴人即時入獄三個月無疑不合原則和顯然太重。當然,取消入獄,原判的罰款一千元應該相應予以提高。不過,上訴人於被判刑後,被原審裁判官拒絕保釋等候上訴結果,致使上訴人被監禁9日後才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批准保釋。考慮及上訴人已實際受到9日監禁的懲罰,本席不宜在罰款上作調整。總之,本席下令撤消原審判刑內監禁三個月的部分,其餘罰款和停牌的命令維持原判。

4. 本席借此指出,原審裁判官拒絕上訴人保釋等候上訴結果,以本案的情況而言,有偏激之嫌。謹望該官自勉。

李宗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及政府律師潘藹蓮代表答辯人

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委托大律師姚勳智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