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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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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8-CH-2000-01-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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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69/1999

HCMA 96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96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1999年第6913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答辯人
及
劉志榮上訴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1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月22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2. 以下為控方案情:於1998年11月7日,上訴人駕駛一輛城巴巴士,HV5362號,在汀九橋快線行駛。當時青馬管制區一名控制員正在處理一宗交通意外。控制員與上訴人的巴士相距4輛巴士的長度,約44米。他們之間有一輛的士及私家車。控制員用手號示意上訴人停車。可是,那輛的士亦相應停下,而尾隨的私家車更緊急剎掣停車。上訴人的巴士也緊急剎掣。停定時,上訴人的巴士距離控制員約一輛巴士長度多少,約11米;而巴士與私家車僅距1米。由於巴士急剎掣關係,巴士上兩名坐在橫座的乘客被拋離座位,跌倒在車廂內。控方結案後,上訴人選擇不舉證。

3. 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30米停車距離。他應留意到控制員的手號,慢慢減速停車,而不應急剎掣停車,因而把他定罪。

4. 據控制員的證供,他沒有意料到該輛的士及私家車亦會相應停車。受傷的乘客亦表示,她見到控制員手號,動作自然,但巴士則突然剎掣。 若原審裁判官曾考慮上述兩點,他定會同意,是次意外,事發突然。由於前行的兩輛汽車,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停車,導致上訴人的停車距離,從44米減為30米。他的反應時間,亦因前兩輛汽車突然停車而相應增加。控制員亦表示,私家車也作緊急剎車。據乘客的證詞,上訴人雖作即時反應,亦需緊急剎車,停車後亦距前車僅1米。從此可見,若上訴人不作急剎車,他定與前車相撞。

5. 鑑於上述考慮,雖然上訴人在聆訊時,沒有舉證,但控方案情中,亦有不少疑點,而未能在無合理疑問下證案。所以本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本席將定罪判決撤銷,並頒令上訴人已繳之罰款及訟費,需發還給上訴人。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應訊

上訴人由希仕延律師行轉聘周凱靈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