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少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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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1942/2000
HCAL 194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0年第1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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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
申請人 | 江少玲 | |
| 及 | ||
答辯人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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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5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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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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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江少玲女士是在中國內地出生及居住。在1995年申請人與香港永久性居民李道偉先生在內地結婚。1996年申請人持雙程証以訪客身分來香港,並且逾期居留,直至1999年9月才被遣送返回內地,她亦因此曾被檢控及定罪。在上述逾期居留期間,申請人誕下兩名兒子忠庭及忠杰。忠庭及忠杰分別在1996年12月及1999年7月出生。
2. 2000年3月29日,申請人再次持雙程証來香港,她亦獲准短暫在香港逗留三個月,但到期後,申請人拒絕離開香港,並且逾期居留至今。雖然她是逾期居留,入境事務處處長仍未向她發出遣送離境令。但申請人入禀法庭要求法庭批准她在香港長期居留照顧丈夫和兩名年幼的兒子。申請人指出丈夫在1987年曾經被人襲擊受傷,失去了勞動力,所以需要別人照顧,而兩名兒子因年幼多病,亦需要母親照顧。
3. 對於申請人的家庭情況,法庭當然是非常同情,但本席必須指出申請人是逾期居留人士,無權留在香港,法庭亦無權批准一名非法入境或非法逾期居留的人士留在香港。只有入境事務處處長才有權行使酌情權,作出上述決定。但處長如何行使酌情權亦是由處長全權負責,其他的權力機構,包括法庭也不能指導或強制處長應該如何行使他的酌情權,容許一名無居留權的人士留在香港。
4. 無論如何,在本案處長仍未就申請人個案作出決定,如申請人希望處長能夠再次以較為同情的態度考慮她的情況,她可以再將有關的資料向處長提交,讓處長作出決定。既然處長未就申請人的個案作出決定,基本上申請人無理據入禀法庭,要求法庭作出任何的司法覆核。
5. 申請須被駁回。就訟費,法庭不作任何命令。
| 楊振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出席: 江少玲(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朱國銘,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