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NARDI IMPIANTI S.P.A 訴 漢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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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T000041/2000
HCCT 4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建築及仲裁訴訟2000年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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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仲裁事宜 | |
| 申請人 | BERNARDI IMPIANTI S.P.A otherwise known as BERNARDI IMPIANTI INTERNATIONAL S.P.A (formerly known as BERNARDI IMPIANTI INTERNATIONAL S.R.L.) | |
| 對 | ||
| 答辯人 | 漢協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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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宣判日期:20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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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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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日之聆訊涉及以下幾項申請:-
(1) 答辯人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要求逾期申請將2000年5月3日的命令作廢或撤銷;
(2) 申請人申請將2000年6月15日的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
(3) 申請人2000年11月27日以誓章形式申請對答辯人之董事進行盤問聆訊。
2. 申請人在2000年4月29日提出本訴訟,要求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341章“訟裁條例”,准許申請人執行一項2000年1月24日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法庭在2000年5月3日作出准許執行裁決的命令。法庭其後亦在2000年6月1日依據上述裁決及命令,判令申請人勝訴。
3. 答辯人在2000年7月20日提出上述第(1)點的申請。該申請在2000年10月12日進行第一次聆訊。在申請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本席批准答辯人逾時提出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從2000年7月12日至今為期約5個月期間,答辯人呈交法庭的誓章及文件包括:-
( a)一份2000年7月12日的誓章;
(b)一份2000年7月20日的誓章;
(c)幾封寄交或以圖文傳真送交法庭的函件;
(d)逾期申請呈詞。
4. 在今日聆訊前,答辯人代表王立燮先生致函法庭,表示因「舊病復發,腎,心臟,糖尿,高血壓」不能出席應訊,要求將申請押後。
5. 代表申請人的王律師反對王先生申請將聆訊押後,並引用上訴法庭在Wong Sun v. The Insider Dealing Tribunal, CACV 153 of 2000 的判案書中提及的法律原則支持其論據。 本席考慮過與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有關的文件後,同意王律師的論據,即是:
(1) 從本訴訟的過程中答辯人的種種行為,可推斷答辯人極可能故意拖延本訴訟;
(2) 由於答辯人在至今約5個月期間已呈交上述的文件支持其申請,答辯人是否到庭應訊,不應對其申請的成敗與否具有影響。
故此,本席拒絕答辯人要求押後本申請的聆訊。
6. 在答辯人用以支持其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的文件中,答辯人作出以下的幾種指控:-
(a) 仲裁庭不論在仲裁內容上、程序上或司法管轄權上均犯錯;
(b) 在有關的交易中,其實是申請人以非法或卑劣行為破壞合約,引致答辯人蒙受重大損失。
7. 本席同意申請人2000年12月20日的「陳詞摡略」的論據,並認為答辯人的指控不是流於空泛無物,就是應由仲裁庭進行仲裁的事項。無論如何,答辯人的指控均未能符合法律要求的舉証責任,因此,其2000年7月20日的申請應被撤銷。
8. 本席撤銷了上述申請,並且不認為有任何合理理據不執行法庭2000年6月1日作出的判令,故批准申請人的兩項申請,即:
(1) 將暫准第三債務人令轉為絕對令;
(2) 命令對王先生進行盤問聆訊。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由蔣尚義律師行指派王偉民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
第三債務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