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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龍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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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8404-CH-2000-1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龍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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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55A/2000

HCMA 25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55宗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編號1999年第14972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答辯人
訴
張龍昌上訴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4日

判決日期:2000年10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車輛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本庭駁回。上訴人現擬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故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向本庭要求給予証明,証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2. 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規定,本庭衹有在滿意上訴人所擬的上訴論點是一項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的情況下,方可給予有關的証明。現上訴人要求本庭給予証明的論點,乃是有關原審裁判官不允許上訴人就發生交通意外前後的細節向控方第一証人進行盤問。

3. 經考慮上訴人「動議通知書」內所列的原因以及在本庭聆訊時所作的陳詞,本席認為上訴人未能顯示其所擬的上訴論點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首先,在普通法的原則下,毫無疑問地裁判官是有權不允許辯方就一些與案無關或無關宏旨的事情進行盤問。這項法律原則是既明確亦不容爭議的,故不屬重大的法律論點。其次,何謂與案無關或是無關宏旨的盤問乃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因每宗案件要研訊的課題和需要解決的爭議是各有不同。上訴人現時提出的論點,實質上是涉及原審裁判官在本案中有否正確地運用此權力;也就是說,原審裁判官認定發生交通意外前後的細節無助決定上訴人的駕駛方式是否屬不小心這點是否一項正確的裁斷。上訴人這項論點也許對本案的裁決是有重要性,但明顯地是不具廣泛的重要性。

4. 有鑑於上訴人未能符合法例的規定,本庭遂拒絕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給予有關的証明。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張龍昌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刑事檢控專員代表萬德豪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27508-CH-2000-08-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龍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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