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鏗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28331-CH-2000-1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鏗

HTML content

HCMA000543/2000

HCMA54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54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1510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陳永鏗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4日

宣判日期:2000年10月14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陳永鏗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該危險藥物是兩包分別載有0.3克及0.24克混合物,內含0.07克及0.06克鹽酸海洛英。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定罪及判18個月監禁。上訴人今天對刑期提出上訴。

2. 根據R v. Lau Tak Ming劉德明 (譯音) [1990] HKLR370一案,上訴法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在10克以下的適當刑期為2至5年監禁。根據這個指引,量刑的起點是2年。雖然在R v. Cheung Wai Ming張偉明 (譯音)HCMA 204/1996(1996年4月6日判決)一案,當時的高等法院大法官陳兆愷曾經質疑2年的起點是否適用於極小量的毒品,並且在該案中採用了18個月的起點,但上訴法庭在同年4月30日,在The Attorney General v. To Ka Yin杜家賢 (譯音)(Application for Review 1996 No.3)一案中,重申2年的刑期是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的起點。

3. 本席認為解決問題的方法是應該根據上訴庭的指引,用2年作為量刑的起點,但如果案情需要及涉及毒品的份量是輕微的話,法庭可以適當地將刑期扣減,調整刑期,但基本的原則是應該採用2年為起點。

4. 今次上訴人涉及販運的海洛英,雖然份量甚少,但根據案情,上訴人提供自己的住宅供應毒品給吸毒者在內吸食。原審署理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在量刑理由指出:上訴人的行為其實與經營煙窟無異,此等案件,最近在長沙灣和深水涉區越來越多,所以一定要嚴懲。上訴人今年49歲,在案發前,已有7次案底,其中有5次與毒品有關。

5. 本席認為練署理主任裁判官已經充份考慮案情而判刑18個月,這是一項正確的刑期,故此,本席駁回今天的上訴。

 

 

(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淑玲代表

上訴人: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