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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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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41-CH-2000-09-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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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59/2000

HCMA55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559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9537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何麗雲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0年9月19日

裁決日期:2000年9月19日

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

 

1. 審理此案時,裁判官已考慮過控方証人和上訴人之証供。在她的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亦敍述了控辯雙方的案情。最後,裁判官認為控方証人是一名誠實可靠之証人。

2. 雖然裁判官並沒有明言不接納上訴人之証供,但在她的裁斷陳述書內,其實已顯示出她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在該文件的第七頁第五項中,她解釋了為何她不接納上訴人之証供,即如果發生該碰撞的情況等同上訴人証供內所作的描述,則私家車損壞位置應為車頭而非左邊車輪沙板上面。這點是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的主要理由。

3. 至於裁判官有沒有權力去考慮控方証人作供時的言談舉止呢?在法律上,裁判官確實有這種權力。而且這也是他的職責所在。當証人作供時,裁判官有職責去觀察証人回答問題時的神情態度,藉此衡量証人作供時的整體表現,從而作出適當的裁斷。而有關裁判官總結控方証人是一名誠實的証人這點,本席很難否定裁判官在這方面所作的裁斷,指他出錯。因為上訴法庭根本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証人所作之証供。所以除非上訴法庭對於上訴人是否有罪這點存有潛在的疑點,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原審法庭對事實所作的裁斷。

4. 本席在考慮過律師之陳詞後,認為本案沒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關惠明律師行轉聘蕭國辰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