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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皓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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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5-CH-2000-11-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皓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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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05/2000

HCMA60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0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案件2000年第700074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黃皓燊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3日

裁決日期:2000年11月3日

 

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黃皓燊被控三項勒索罪及兩項普通襲擊罪。上訴人承認勒索罪及一項襲擊罪。控方決定不控告餘下的襲擊罪。因上訴人的年紀問題,案件被轉介到兒童庭處理。裁判官在庭上宣告判上訴人到勞教中心,但由於筆誤,法庭書面記錄卻寫上教導所。上訴人故被送到教導所。上訴人提出上訴,希望能更正判決。

2. 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裏已解釋了事件的來龍去脈,及為何要判被告人入勞教中心,本席不準備重覆再敍。

3.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要求本席先參閱教導所的進展報告及感化官報告再作決定。本席接納提議,將案押後。

4. 本席注意到上訴人其實已在教導所服刑約一個月的時間。從呈交的進展報告看來,上訴人的行為及態度都有些進步,與家人的關係亦有所改善。感化官指上訴人明顯表示侮意,可以給予機會在外接受感化。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的代表律師要求本席考慮改判感化令。

5. 本席再考慮過這次的特別情況後,決定批准上訴,就所有控罪下令改判18個月感化令,條件就如感化報告中列出的一樣。本席亦會要求感化官在三個月後對上訴人的進展提交報告。

6. 針對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有三點要提出討論的。第一個問題是裁判官的判決是否以在庭宣告的為準或是以後來書面記錄為準。第二個問題是如果有被告因書面的記錄而被錯送到教導所,法庭可否下令將被告送回勞教所而不會受制於《勞教中心條例》第4(3)條,第239章?第三個問題是如果裁判官後來得知文件記錄上有誤差,但被告已提出上訴,裁判官是否因為《裁判官條例》第104(9)條,第227章,就祇能讓上訴人進行上訴而別無他法?

7. 就第一方面,本席同意答辯一方的陳詞,即原則上正式裁決是以裁判官的口頭宣告作準而非書面記錄。在這方面,邱志龍(譯音)(一案可作參考。當然,這個原則會衍生出一些技術性的問題。例如,應否採用上訴程序去修改記錄上的錯誤而不是考慮判刑是否過重或原則上犯錯。雖然這些問題在本案中不必處理,因本席已決定改判感化令,但本席要提醒各位裁判官在記錄法庭命令時應盡量小心。至於第二點,本席同意雙方律師的意見,即如果裁判官沒有判過教導所令,被告祇是因記錄有錯而被送往教導所,則《勞教中心條例》第4(3)條不適用。

8. 關於第三點,雖然《裁判官條例》說明,當被告人提出上訴後,裁判官就無權處理或覆核案件,但在本案的情況下,如果明知這事情是因手民之誤而引起,雖有上訴程序,裁判官可以考慮召回雙方到法庭。如果上訴人暫時收回上訴,裁判官就可作出澄清甚至運用覆核權。當然在此之後,被告依然可以對最後的判刑提出上訴。本席有這樣的提法是基於上訴需時及可能涉及較高的訴訟費,這個做法可能會對上訴人較為公平。但這一方面是本席以題外話方式提出,裁判官應考慮到實質情況而去作出決定。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溫智君律師代表

 

HKSAR v. Yau Chi Lung CA271 No.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