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國強
HTML content
HCMA000086/2000
HCMA8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8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2623號)
---------------------------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潘國強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2月25日
裁決日期:2000年2月25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 上訴人潘國強,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控罪詳情指出上訴人被控於1999年12月6日,在香港新界上水龍琛路龍豐花園商場地下67號鋪管有淫褻物品,即1,200隻色情光碟,以供發布。上訴人認罪及同意案情,最後被判監12個月。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同意的案情顯示,上訴人於1999年12月6日下午5時左右,於上述地點內,以港幣100元向喬裝顧客之警員售出4張色情光碟。其時店內祇有上訴人一人在管理,同時店內的陳列架上亦放滿色情光碟。於同日,警方在上址執行搜屋令,總共搜得1,200張色情光碟。經觀察後,證實該等光碟內都包括了男女口交、性交等場面。
3. 在其量刑理由中,裁判法官指出,在考慮過以往的判例後,會以12個月為起點。但由於上訴人有很多次犯案紀錄,為了取到有效的阻嚇,決定提高刑罰起點。再者,他認為上訴人以往干犯的侵犯版權等罪行,與本案的罪行都是類同。
4. 話雖如此,但在一般刑期上加上6個月作為刑期起點,本席認為過高。在本案的情況下,15個月是適當的起點,減免三分一後,刑期應為10個月。
5. 因此,本席判上訴人得直,12個月的刑期改為10個月。至於罰款方面,則決定不予更改。
| (湯寶臣)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
上訴人:潘國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