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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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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1-CH-2000-12-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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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65/2000

HCMA 96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965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4674號)

_______________

有關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
上訴人李婉玲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2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李婉玲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被判入獄18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2. 上訴人在街上被警員截查,在她携帶的錢包內,警員發現30小包共重14.13克的混合物,含有11.81克的海洛英鹽酸。上訴人承認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但她聲稱有關危險藥物是供自己服用。

3. 在判刑當天,上訴人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不願意前往戒毒所戒毒,原因是她曾經進入過戒毒所,但不能成功戒毒。而戒毒所的報告書亦對上訴人有一些不利的指控。

4. 當然上訴人不應該因為以往曾犯有販運毒品的罪行而令到刑期加長。但原審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由於涉案的毒品,無論在份量及數量都十分之大,是30小包,總重為14.13克的混合物。有潛在的風險,該批數量及份量大的毒品會被作販運之用。故原審裁判法官將判刑的起點18個月提高至27個月,然後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結果得出最終的刑期18個月。

5. 正如原審裁判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案中毒品的數量及份量都不少。而根據有關判刑指引,18個月的監禁雖然屬於較重的判刑,但本席認為判刑並非明顯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的原則,所以無基礎令本席需要干預原本的判刑。上訴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李婉玲,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曾若珩,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