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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清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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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4-CH-2000-11-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清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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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92/2000

HCMA99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992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5552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楊清福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20日

裁決日期:2000年11月20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楊清福被控以下兩項罪名:

(1) 管有偽造身份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

(2) 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 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2. 上訴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入獄共15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 到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才忽然提出,他其實是以雙程証來港,不是非法入境者。他亦要求法庭考慮到他的家庭環境,給予減刑。上訴人陳述說他以雙程証來港後卻遺失該証,但他沒有向入境處或警方報告。在雙程証有效期過後,他沒有返回內地,他說這是因為他不清楚手續。本席將案押後,以便答辯人去作出調查。本席已告知上訴人調查之目的,只是在於澄清上訴人的身份,並不代表他的上訴是成功在望。

4. 答辯人在調查後告知法庭,上訴人確是拿雙程証來港,証件的有效期是從2000年3月3日至4月2日。

5. 從本案的記錄中,可以知道上訴人在原審時曾拒絕當值律師的幫助。他自己在庭上認罪及承認案情。當裁判官問他的個人資料,他就不願回答。直到上訴時,上訴人才提出他是用雙程証入境。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上訴人明顯是有意向裁判官隱瞞事實,先看判刑後再進行上訴,以求推翻定罪,想提早獲得釋放。

6. 上訴人在裁判官面前所承認的案情,直接了當,亦支持控罪。就本案的情況已有判例指引。有關的法律原則在黃志旭1 (譯音)及陳志強2兩案的判詞中已有清楚說明。本席不會批准上訴人就上訴定罪之延期申請。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據去推翻定罪的決定。再者,本席亦不認為15個月的監禁是過重或有原則上的錯誤。上訴人的家庭困難並不構成強烈人道理由。

7. 因此,上訴必須駁回,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頣

上訴人:無代表律師,親自出席

 

1 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2 HKC 158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志強 HCMA51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