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 訴 興百世(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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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02/2000
HCSA 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案2000年第2宗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3500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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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玲 | 申索人(上訴人) | |
| 對 | ||
| 興百世(香港)有限公司 | 被告人(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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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0年3月1日
宣判日期: 20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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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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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一宗申索中的申索人,在該申索中上訴人向被告人追討 $1,000.00,惟審裁官經審裁後,裁定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此項申請,要求批准提出上訴。
2. 與訟雙方並無爭議的是上訴人在1999年8月1日向被告人購買了一部物理治療機,貨款為$25,000.00。上訴人即時付了$1,000.00訂金,所以餘款應為 $24,000.00。被告的員工黃先生在1999年8月9日將貨物送交上訴人,而上訴人在當時清付了餘款。
3. 與訟雙方的唯一爭議點是上訴人是否曾給予黃先生$25,000.00(而不是 $24,000.00)。上訴人作供時聲稱,她忘記了她早前已付$1,000.00訂金,故多付了 $1,000.00給黃先生。黃先生(辯方的其中一位証人)則作供稱,他只收到上訴人 $24,000.00。簡單而言,審裁官在裁定上訴人敗訴時,信納了黃先生的証供,而拒絕接受上訴人的証供。
4. 本席翻閱過有關的審訊紀錄及判案書,認為審裁官有充分的証據基礎作出以上的裁斷,而他所採納的分析方法亦並無錯誤。
5. 上訴人在提出此項申請時,指審裁官的裁斷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基于以上所述各點,本席認為審裁處不獨沒有超越其司法管轄權,在法律論點上亦無犯錯,故決定駁回此項申請。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上訴人 :王玲,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