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光 訴 林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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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297/2000
LDBM 29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0年LDBM第297宗
| 黎明光 | 申請人 | |
| 訴 | ||
| 林兆年 | 答辯人 |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判案日期:20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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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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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油麻地德昌街德昌樓 1 - 9號德喜大廈12樓C座的業主,而答辯人是德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的主席。
2. 2000年9月18日,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佈下列的命令:-
“由00-6-11本廈業主開選舉大會,直至現在已經有3個多月,主席仍未有交出上屆收支項目及單據。本人被選為現屆司庫。因無法得知真實數據不能向各業主交待。懇請法官大人,主持公道,命令現任主席林兆年君,交出歷屆賬目和單據,俾本人核對列表,向各位業主有所交待,是荷。”
3. 2000年6月11日, 申請人被選為法團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的司庫,而答辯人則被選為管理委員會的主席。此屆的管理委員會新設司庫一職。
4. 2000年9月23日,管理委員會罷免申請人司庫之職。
5. 本案在2001年1月15日開審。在審訊之始,於本席查詢下,申請人告知本庭,他是以業主的身份作出本案的申請,但他並不知道他是基於那一條法例作為申請的根據。
6. 他說他從來沒有以書面的方式要求答辯人交出歷屆賬目和單據。他衹有在2000年6月11日,當他當選為司庫時,就在倫敦酒樓要求答辯人向他交出收支項目和單據,但答辯人沒有回應。答辯人則否認他曾作出此要求。
7. 當答辯人問他他知否答辯人是於2000年6月11日被選為主席,他說他並不知道。本席難以相信申請人竟然不知道答辯人在同一日被選為主席;如果他不知道答辯人被選為主席,為何他會要求答辯人交出收支項目和單據?本席不接納他在這方面的証供。
8. 對於各種文件副本的提供,《建築物管理條例》的各附表有以下的規定:-
附表5(每年預算)
第4段:“如租客代表、業主......,以書面要求法團向他提供本附表所提述的任何預算的副本,則司庫在收取管理委員會所釐定的合理的副本費後,須將副本提供給該人。”
附表6(賬目)
第3段:“如租客代表、業主......,以書面要求法團向他提供
(a) 根據第27(1)條擬備的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或
(b) 根據第2段擬備的法團的收支概算表,
則司庫在收取管理委員會所釐定的合理的副本費後,須將副本提供給該人。”
附表7(公契的強制性條款)
第1(7)段:“如有任何業主以書面要求經理人向他提供任何預算草案、預算或修訂預算的副本,則經理人在收取合理的副本費後,須向該人提供副本一份。”
第2(5)段:“經理人須
(a) 准許業主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賬簿或賬項紀錄及任何收支表或資產負債表;及
(b) 在收取合理的副本費後,向任何業主提供該名業主所要求的紀錄或文件的副本。”
(原文無劃線)
9. 按上述的條款的規定,如任何業主向有關人士索取法團的文件副本,他須以書面作出要求,或在查閱文件後提出要求。申請人並無向答辯人提出查閱文件的要求,亦無向他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故此他的申請並不符合上述條款的規定。
10. 《建築物管理條例》並無賦予管理委員會的司庫向主席要求交出法團文件的規定,故此即使申請人是以司庫的身份提出本案的申請, 該申請必定失敗。
11.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 周兆熊法官 | |
| 土地審裁處 |
申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