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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符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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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CH-2003-08-08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符之傳

HTML content

CACC000559A/2001

CACC 55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55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1年第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申請人符之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8月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這是一宗逾期申請,要求本庭准予許可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2. 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他否認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及陪審團席前審訊。經審訊後,2001年11月13日,申請人被判罪名成立,湯法官判處他入獄20年。

3. 其後申請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2002年7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申請人針對判罪上訴許可的申請。2003年3月17日,申請人作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要求針對刑罰提出上訴,希望減刑。在他2003年3月17日所作的誓章中,他只說現時的申請是逾期的申請,希望法庭准許他逾期作出申請。他所提出的逾期理由和上訴理由並沒有多大分別,就是他對法律一竅不通,被判罪及判刑時沒有了主見,現在他回頭靜心的想,認為他有條件要求減刑,故此逾期提出本申請。

4. 他要求減刑的理由可統述如下:

(1) 他不是販毒主謀,主謀人是一柴姓朋友。

(2) 他在馬來西亞家鄉是一位商人,從來沒有犯罪前科。

(3) 他年事已高,健康每況愈下,多病,包括心臟病、高血壓、心血管栓塞、肝炎和其他小毛病等。他沒有親戚朋友在香港。他的家人及三位子女在家鄉的經濟條件都不好,沒有能力來香港探望他。他要求減刑,希望在他的身體健康還沒有惡化之前,有機會和家人團聚,不會終老牢獄。

5. 在2002年7月17日的判案書中,本庭已詳細敍述控辯雙方的案情。陪審團明顯地接納控方案情,所以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6. 申請人與一柴先生在朋友安排下一起從馬來西亞乘機抵港,一同入住帝苑酒店1125號房間。其後海關人員在帝苑酒店電梯內截停申請人及柴先生,並把他們帶回該房間搜查,搜出控罪所涉的毒品,即4,756.54克晶狀固體,內含4,733.65克鉀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

7. 在湯法官席前,柴先生承認控罪,但申請人否認控罪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8. 在判刑時,湯法官說:

“ 至於被告人Foo Chee-chuan [即申請人]方面,律師係主要提出佢已經係六十歲,同埋佢嘅角色係比較次要,希望法庭係盡量考慮予以輕判。

本案所涉及嘅毒品數量龐大,喺Ching Kwok-hung一案中,上訴庭係指出,如果「冰」毒喺600克以上,可判十八年或者以上。本案中嘅毒品卻係600克嘅大約八倍。當然,本席係要平衡各方面嘅因素去決定刑期嘅起點。聽過求情同埋考慮案例之後,本席認為販運毒品罪應該以二十四年作為刑期嘅起點。...

至於被告人Foo Chee-chuan,佢係喺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唔能夠得到三分一嘅減免,但係考慮到佢今年已經六十歲,以有關嘅刑期指引嚟到考慮,被告人好可能要喺香港嘅牢獄終老。考慮到人道嘅理由,同埋佢並非本案嘅策劃及主導者,本席係會將佢嘅刑期減至二十年。因此,被告人Chai Meng-foo[即柴先生]嘅總刑期係十六年;而被告人Foo Chee-chuan嘅刑期係二十年。”

9. 由此可見,在判刑時,申請人現在所提出的各項上訴理由,除了他健康的問題外,已得到湯法官的考慮。根據程國雄(譯音)1案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正如湯法官指出,販運冰毒在600克以上者,可判18年監禁或以上的刑期。本案所涉冰毒為4,700多克,湯法官採納24年作為量刑基準,並無犯錯。他又把申請人向他提出的各項減刑理由作出考慮,從該量刑基準作出4年的減免,本庭認為是一個很合情合理合原則的判決。

10. 在女皇訴何美蓮(譯音)2一案,上訴法庭說,被告的不良健康通常不是減刑理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唐福成(譯音)3一案,上訴法庭指出被告人的健康狀況很少能構成減刑的基礎。這兩案所述的原則為終審法院在葉繼歡訴香港特別行政區4所接納。

11. 經仔細考慮過申請人在本案的角色及他個人的情況,本庭並不認為20年的刑期明顯地過重,因此本庭拒絕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胡國興)(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代表。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1 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

2 R v Ho Mei Lin [1996] 4 HKC 491 at 493B.

3 HKSAR v Tong Fuk Sing [1999] 3 HKC 332 at 336.

4 Yip Kai Foon v HKSAR [2001] HKC 335 at 340D.

5532-CH-2002-07-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之傳

HTML content

CACC000559/2001

CACC 55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1年第 559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年 2001年第 60 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
申請人符之傳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17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符之傳,經審訊後在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席前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反定罪。

2. 控方案情顯示,申請人在2000年10月14日在尖沙咀帝苑酒店電梯內被海關人員截停。當時申請人和另一男子柴先生一起。

3. 其後關員帶同申請人和柴先生往酒店的1125號房間並用柴先生身上搜獲的鎖匙卡打開房門。當時申請人身上亦有房間的鎖匙卡。

4. 一眾人等進入1125號房間後,關員在申請人及柴先生面前搜查房間,並在夾萬內搜獲控罪所涉之毒品,即4,756.54克晶狀固體,內含4,733.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 "冰"。開夾萬的密碼是由柴先生提供的。

5. 關員亦在房間內搜獲其他有關証物,包括在牀邊的背囊,內有一批膠袋,膠袋內有少量“冰”毒; 在書枱抽屜內的吸食“冰”工具,包括錫紙及飲管; 在書枱下可用作吸食“冰" 的膠樽及在一西褲內的一小包“冰”毒。

6. 除了上述房間的鎖匙卡外,申請人身上沒有任何其他可疑物品。

7. 關員曾在現場向申請人查詢,其後亦在上環林士街海關寫字樓接見申請人。有關之查詢及接見都有作書面記錄,記錄亦呈堂作為証據。

8. 除了申請人外,關員亦向柴先生查詢。証據顯示柴先生向關員表示房內搜獲的“冰”毒是屬他所有。柴先生事後亦承認控罪及被判刑。

9. 關員在現場向申請人查詢之記錄顯示,關員曾向申請人查問背囊內的膠袋及其他搜獲之吸食“冰”毒用具。回答時,申請人表示他知道有關証物的性質及用途,但他指証物全是柴先生的。

10. 當被問及背囊內的膠袋時,申請人回答如下:“用嚟裝冰嘅 ,‘冰’人哋攞上嚟嘅,唔知道。"

11. 當被問及錫紙上是甚麼東西時,申請人回答:“係冰嚟嘅,佢(柴先生)要嚟食嘅"。

12. 當被問及西褲內的東西是甚麼時,申請人亦說,“係冰嚟嘅,係佢(柴先生)嘅"。

13. 在關員接見申請人時,申請人亦詳細介紹他和柴先生的關係及事發之經過。

14. 申請人指出有朋友安排他在2000年10月13日和柴先生一起從馬來西亞乘坐馬航172號班機扺港,但他不知道該名朋友的名字,亦不知如何可以找到他。

15. 抵港後,申請人和柴先生一起入住帝苑酒店1125號房,並打算在酒店逗留兩晚後在2000年10月15日早上離開。

16. 申請人表示,房租及機票都是由柴先生負責,他不知情。但他知道被捕時,柴先生手持一個磅。該磅是在酒店附近購買,但他們打算稍後將磅丟掉。

17. 申請人聲稱在2000年10月13日晚上10-11時,有人將一個背囊帶上1125號房間, 背囊內有一包包白色物體。其後申請人知道一包包的是冰毒。申請人聲稱他不認識帶 "冰" 毒的人,亦不知如何找他。

18. 申請人承認曾協助柴先生處理“冰" 毒, 柴先生在磅毒時,他負責剪膠紙及將膠紙貼上膠袋。

19. 當 "冰" 毒包裝好後,柴先生將 "冰" 毒放入夾萬內。

20. 申請人表示其他搜獲証物全是柴先生的。他亦表示涉案之 "冰" 毒會帶去馬來西亞,而他會得到萬多元馬來幣為報酬。但他不清楚如何將 "冰" 毒帶在身上,柴先生在上機前會告訴他。申請人亦聲稱在馬來西亞買了一個腰封,但只打算用來做體操用。

21. 申請人作供自辯時則聲稱是柴先生請他到香港玩,並會負責他食宿及來回機票。申請人只需要在回程時替柴先生帶一些東西就可。他曾問柴先生是否非法物品,但柴先生說只是避免打稅。

22. 在柴先生安排下,他在2000年10月13日早上乘坐馬航班機抵港。他聲稱一直以為要帶的只是一些珠寶、玉石。

23. 抵達香港後,他們入住帝苑酒店。後來柴先生去買磅和膠袋。他因為在香港人生路不熟,故一直陪伴着柴先生。

24. 當天晚上11時過後,有一不知名男子敲門。柴先生開門後,該名男子將一個背囊放入房間內,並和柴先生交談。申請人因為疲倦,所以沒有聽到他們交談內容,後來更睡着。

25. 次天早上早餐後,柴先生要求申請人一起返回房間。柴先生將一包包白色物體從夾萬拿出,並將物體倒入一大膠袋及用磅去磅及用膠紙包裹。包裝好後柴先生將物件放入夾萬內。

26. 申請人曾向柴先生查問一包包的東西是甚麼,柴先生說遲些才告訴他。其後,柴先生表示會在2000年10月15日返回馬來西亞。

27. 後來,柴先生在房內吸食 "冰" 毒,更邀請申請人一起吸食,但遭申請人拒絕。後來柴先生才說明要申請人來香港是希望他協助將 "冰" 毒帶回馬來西亞。方法是將 "冰" 毒放上身,如何放法,則會在上飛機前通知申請人。柴先生更說會給申請人萬多元馬幣作酬勞。申請人一口拒絕,而柴先生則恐嚇他說會要他退回來港使費。

28. 最後,申請人表示不會和柴先生同住一房間及堅持要退房。其後和柴先生一起乘坐升降機,柴先生表示要將磅和膠紙棄置,而申請人則要去退房,但結果被截查及拘捕。

29. 申請人同意會面記錄內容由他自願提供,但因為他精神不集中,回答問題時部分說得不清楚。記錄內容亦有部分是由柴先生處得悉。他亦聲稱去退房前,行李已差不多收拾妥當。

30. 他要親身去退房,是因為房間用他個人名字所訂。他亦辯稱沒有向關員交待退房一事,是因為關員沒有向他發問;而他的精神狀態令他不能作詳細解釋。

31. 控方提出之證供,顯示申請人和柴先生一起夥同進行販運毒品罪行。事件之背景及在會面時所作之招認都足以證明申請人由始至終是知情的。事實上,如果他不是和柴先生一起夥同犯案,柴先生實沒有任何原因讓申請人和他同住一房間, 更不會讓申請人知悉他從事之罪行。

32. 無論如何,原審法官就有關之法律問題及申請人之答辯理據都很清楚地向陪審團仔細解釋。陪審團是拒絕接受申請人之解釋,而根據控方提供之証據將申請人定罪。陪審團有權作出上述裁定。客觀而言,陪審團之裁定不但合理和正確,更可稱之為無可避免。申請人之犯罪行為,實在是証據確鑿。

33. 申請人在其申請理由中重申是在被捕前半小時才知道柴先生從事販運毒品,而他祇是一名無辜老人。他更稱代表他的律師沒有盡力為他辯護,結果對他不公平。

34. 申請人之指稱,全屬意氣之言,沒有任何資料支持,陪審團亦不接納該聲稱。申請人也沒有指出湯法官向陪審團所作出的引導有任何錯誤的地方。

35. 本庭認定將申請人定罪之決定,絕對是一項正確之決定。對該決定,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

36. 申請人之上訴許可申請須駁回,維持原判。

(胡國興)(張澤祐)(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耀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