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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劉華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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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3)

9159-CH-2002-12-12

劉華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HTML content

CACV001530B/2001

CACV15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530號

(原本案件編號 :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1年第607號)

----------------------

申請人劉華玲
對
答辯人入境事務處處長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理日期:2002年12月5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2月12日

------------------------

判案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02年10月17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本庭該判決")。該上訴源於原訟法庭法官拒絕許可申請人以司法覆核程序要求法庭推翻答辯人對申請人的決定,該決定是申請人沒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居留權")。現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本庭許可她向香港終審法院就本庭該判決提出上訴。

2. 本申請為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所規限。該條款規定如下: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 [即非第22(1)(a)條所述的判決] 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 在本庭2002年10月17日的判案書中,本庭已清楚闡述與申請人的情況有關居留權的法律。該法律以1999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居留權問題所作出的解釋及終審法院在該解釋後所裁定的有關案例作為根據。該法律是終審法院有關居留權問題的最近期及適用於本案的解釋,而本庭該判決是循該法律行事。申請人是否應享有居留權的問題已為終審法院最終及最近期裁定的案例所涵蓋,並不"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申請人要推翻本庭該判決也絕無機會成功。

4. 現申請人所提出的人道立場的論調,純屬答辯人所考慮他如何行使法例賦予給他的酌情決定權的範疇,除非他處理申請人的個案而行使酌情權的理由是荒誕或全無道理的,否則法庭是不可亦不會干預的。因此,准許申請人上訴到終審法院,只是徒然。

5.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行使酌情決定權。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本庭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 本庭不作出訟費命令。

(胡國興)(鍾安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43695-CH-2002-10-17

劉華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HTML content

      CACV 15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530號

(原本案件編號 :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1年第607號)

-----------------------

申請人

劉華玲

 
 

對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理日期:2002年10月11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2年10月17日

------------------------

判案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02年8月7日,本庭聆訊本案,當時申請人缺席。2002年8月1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副本夾附),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其後高等法院收到申請人2002年10月2日的更改地址通知書。同日申請人並以傳票方式向本庭申請,要求本庭擱置本庭2002年8月19日的判決,重新處理本案。在2002年9月28日的誓章中,申請人指出她在去年底已遷居,但沒有通知法院,最近才得悉本案已於2002年8月19日判決。

2. 其實於本庭2002年8月7日聆訊前,法院已發出聆訊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聆訊日期。申請人在聆訊時缺席是因為她當時還沒有通知法庭她更改了地址。無論如何,本庭願意聆聽申請人就本上訴有關她是否應享有居留權的問題的陳述而作出重新考慮。經聆聽申請人的陳述後,本庭認為申請人並不享有居留權。本庭2002年8月19日的判案書所陳述的法律,完全適用於申請人的情況,而按該法律申請人並沒有居留權。

3.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仍然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本庭不作出訟費令。

(胡國興)

(鍾安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9160-CH-2002-08-19

劉華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HTML content

CACV001530/2001

CACV 15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1530 號

(原本案件編號 :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1 年第 607 號)

____________

申請人劉華玲
對
答辯人入境事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理日期:2002 年 8 月 7 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2002 年 8 月 19 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就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居留權")的問題,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判決了吳嘉玲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1和陳錦雅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2兩案。在吳嘉玲案,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並不受第22條第4款[須以國內機關簽發的單程證("單程證")來港]規限,香港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申請居留權者不須先取得單程證才可獲取居留權。在陳錦雅案,終審法院裁定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他們是在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或之後出生,均屬《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述的人士,享有居留權。

2.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居留權問題作出解釋("人大常委會解釋"),取代了終審法院上述的裁決,該等裁決不再適用。2002年1月10日,終審法院在吳小彤及其他人士對入境事務處處長3 一案清楚闡述和解釋了吳嘉玲和陳錦雅兩案及人大常委會解釋的關係和效果,對居留權的問題作出了決定性的結論。

3. 吳小彤案是終審法院的判決,是對本庭有約束力的案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對本庭也是有約束力的,本庭必須遵守。根據該案例及該解釋,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只有符合下列三項其中一項條件的才可獲法庭頒發濟助:

(1) 申請人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已抵達香港,而且申請人在出生時其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已經是永久性居民。符合這條件者有權在香港申請或繼續申請獲取居留權,無須領取單程證;或

(2) [有合法理期望者] 申請人曾收到(a)法律援助署在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1月29日間發出的有關公函,述明申請人不必參與當時的訴訟程序或展開新訴訟程序,或(b)保安局局長在1998年4月24日發出的有關信件,內容大意是入境事務處會依循法院的判決處理居留權的申請。對於符合這條件者,入境事務處處長應考慮行使《入境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9(1)條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在決定前不把申請人遣送離開香港;或

(3) [政府寬免政策受惠者] (a)申請人在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期間在香港,和(b)在該期間他在香港時向入境事務處提出居留權的聲稱,和(c)入境事務處存有該聲稱的記錄或聲稱由其他政府官員在執行職務時轉交予入境事務處。如果有文件可以明確(i)辨認出申請人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ii)提供有關申請人的資料,如出生日期和地點;和(iii)要求申請人來香港以便定居或要求給予申請人居留權,入境事務處處長應視之為居留權的聲稱。對於符合條件者,入境事務處處長應按照吳嘉玲和陳錦雅兩案的上述裁決考慮申請人的申請。

4. 若申請人不能符合以上第3段所述條件的任何一項,申請人就沒有居留權;即使在他出生時其父或其母已經是永久性居民,他必須先向國內機關取得單程證,才可以在香港行使永久性居民的居留權。

5. 本案資料顯示,本案申請人於 1966 年 2 月 12 日在國內出生。出生時父母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本案申請人的情況也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的條件。

6. 本案申請人的上訴無理據支持。本庭駁回上訴,不作出訟費命令。

(胡國興)(鍾安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缺席。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1 (1999) 2 HKCFAR 4 (decision of CFA on 29 Jan 1999)

2 (1999) 2 HKCFAR 82 (decision of CFA on 29 Jan 1999)

3 Ng Siu Tung &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FACV1-3/2001 (10 Jan 2002, unrepor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