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43-CH-2002-03-06
Secretary for Justice 訴 Lau Tak Hei Barsanal and Another
HTML content
DCCJ00892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8926號
| Secretary for Justice | 原告人 | |
| 訴 | ||
| Lau Tak Hei Barsanal | 第一被告人 | |
| Au Yeung Yat Shan |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沈小民暫委法官
日期:2002年3月6日
時間:上午10時08分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 本申索案,原告是律政署,代表香港政府向兩位被告人追討賠償,一共是19,088.37元。
2. 事件發生於1996年3月22日,當時一輛登記號碼為EE1013車輛的司機(即第二被告),而車主是第一被告。由於第二被告的駕駛,導致撞毁了一支位於元朗屏山朗天路近水邊圍的交滙處編號為FA4116-1的燈柱。在責任方面,較早前已經由法庭裁定,責任需由第一和第二被告負責有關的損毁,今天的聆訊便是評定有關損毁的賠償。
3. 本席有機會聽過有關的證供,證人林先生是中電公司的高級項目工程師,他今天在庭上作供,告訴法庭關於該賠償金額是如何組成的。本席聽了有關證供,認為有關的賠償金額合理,因此裁定原告人勝訴,可以獲得裁決金額19,088.37元,同時也可以獲得這筆金額的利息,由申索書記日期起計算到裁決日,以12.08的年利率計算;之後以裁決利率計算,直至支付為止。
4. 原告也可以獲得本宗訴訟的訟費,如果雙方面未能達成協議,便需由聆案官評定。
5. 以上的裁決金額、利息和訟費,需由兩位被告人共同或個別負責。
| 區域法院 | |
| 沈小民暫委法官 |
出席人士:
律政司律師Miss Sze Wai Shan,代表原告人
第一與第二被告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