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羅佩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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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12595/2001
HCB 1259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12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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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羅佩芳欠債人的事宜 | |
| 有關債權人港基國際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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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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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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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港基國際銀行提出,所追討的款項,計算至2001年8月7日,為HK$1,661,170.35。呈請人向債務人羅佩芳女士追討,是由於羅女士就一間名為Niceway Technology Limited的公司,向呈請人欠下的債務簽署了擔保函,日期是2000年10月28日,擔保該公司的債項。
2. 2001年11月21日,呈請人向羅女士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同日以面交方式把償債書送達羅女士。2001年12月19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同日,亦把呈請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羅女士。羅女士反對破產呈請,要求呈請人再給予機會,讓她分期清還債項,可是呈請人並不同意。羅女士又指稱,在2000年12月期間,呈請人佐敦道分行一名姓李的職員,曾與她達成口頭協議,如果羅女士能夠以不低於銀行指定的價目出售她的物業,以樓款清還部份債項之後,呈請人願意讓羅女士分期還款,每月以HK$10,000至$8,000,清還餘下的債項。
3. 據羅女士透露,她在去年5月30日,以不低於銀行指定的價目,變賣了她的物業,清還部份的債項,餘下的債項約為HK$1,600,000。據羅女士指稱的協議,她應該自去年5月開始,每月以HK$10,000至 $8,000,清還餘款。羅女士向法庭承認,她並沒有依照該口頭協議,分期清還餘下的債項,她也向法庭承認,呈請人方面並沒有和她達成新的和解或還款協議。
4. 由於羅女士所提出的事項,並不構成任何或任可合理的反對理由,本席於是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 (關淑馨)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債權人:由的近律師行麥麗儀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