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林淑媛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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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9552/2001
HCB 955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9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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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車袓貴(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香港房屋協會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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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 HCB 9552/2001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9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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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林淑媛(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香港房屋協會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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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2年1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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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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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兩個破產呈請由香港房屋協會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9年第19491號,在2000年3月25日作出的得直判決。車袓貴先生是該案的第一被告人,他的妻子林淑媛女士是第二被告人。法庭裁定,車先生及林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399,075.70,付帶利息。利息計算至2001年6月29日,車先生及林女士所欠的債項,即是本金連同利息,合共為HK$471,509.90。
2. 2001年8月9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 向車先生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2001年8月23日,呈請人也以面交方式向林女士,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2001年10月30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兩份破產呈請書。2002年1月4日,呈請人向法庭取得命令,以替代方式,把兩份呈請書送達兩名債務人。呈請人已遵照該命令,送達呈請書。
3. 車先生及林女士對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他們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是因為他們要求呈請人給予時間,讓他們分期還款。
4. 據呈請人的代表律師向法庭表示,2000年10月4日,呈請人曾與兩名債務人達成協議,准許他們分36期還款,但是兩名債務人並沒有依期還款,呈請人遂拒絕與他們再達成任何分期還款的協議。
5. 根據2000年10月的和解協議,債務人同意,如果他們沒有依期還款,呈請人即可依照原有的法庭命令,去執行該判決。
6. 由於兩名債務人並無經濟能力一次清還債項,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 (關淑馨)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債權人:由關袓堯律師事務所張志韜律師代表。
欠債人:車袓貴,林淑媛,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