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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ur Tribunal Appeal2001

陳漢財 對 馬希新經營聯華冷氣工程

28951-CH-2001-12-17

陳漢財 對 馬希新經營聯華冷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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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85/2001

HCLA8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 2001年第 85 號

 

原告人陳漢財
對
被告人馬希新經營聯華冷氣工程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01 年12 月17 日

判決日期: 2001 年12 月17 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 今天是被告人馬希新經營聯華冷氣公司,對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梁榮忠先生於 2001 年10 月24 日,就一宗勞資審裁申索案件之裁判,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2. 申請上訴許可之理由,已在馬先生申請書內詳細列舉。 今天聆訊中,馬先生基本上重複其在申請書內之書面理由。這些理由皆關乎事實方面之爭論,在勞資審裁處處理申索時已曾提出,而審裁官亦已經在其判案中詳細處理。

3.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 條規定, 若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之裁斷、命令或裁定,認為在法律論點上有錯,又或是超越審裁處之司法管轄權範圍,即可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4. 關於司法管轄權範圍方面,就今次申請上訴許可而言,毫無關係。

5. 至於審裁官之裁斷是否牽涉法律論點上有錯誤,本席在考慮過馬先生書面及口頭陳述之上訴理由之後,認為該等理由全部牽涉事實方面之爭論。 一如前述審裁官已經處理。本席認為該等上訴理由並無牽涉任可法律論點上錯誤之問題。

6. 在這種情況下,本席駁回馬先生對上訴許可之申請。

7. 至於訟費方面,本席並不作任可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張舉能暫委法官

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