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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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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4-CH-2001-04-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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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18/2001

HCMA21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21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1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
上訴人林楚莉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1年4月19日

宣判日期:2001年4月19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兩項罪名:(一)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及(二)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上訴人在2001年2月5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監禁刑罰提出上訴。

2. 上訴人就販運危險藥物一罪,被判入獄兩年,而管有危險 藥物一罪,被判入獄6個月,兩項刑罰與她當時還未服完的4個月監禁刑罰(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SPK7930/00及SPK319/01)同期執行。

3. 本席認為3年的量刑起點過高,本案的適當量刑起點應為兩年。由於上訴人即時承認控罪,因此扣減三分之一後的刑期應為16個月。第一項控罪以16個月刑期取締原先兩年的刑期。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穎茜代表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仲衡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