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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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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5-CH-2001-08-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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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48/2001

HCMA 44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48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082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被告人何艷玉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8月22日

-----------------

判案書

-----------------

1. 上訴人於2001年3月31日承認以下兩項控罪:

(1)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2) 管有偽造的旅行證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c)(i)條。

2. 原審裁判官判處她每項控罪監禁15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她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3. 上訴人自稱於2001年3月23日偷渡來港,並於3月27日被拘捕。在入獄後大約一星期,懲教署醫生驗明她已懷孕,預產期為2001年11月20日。這是她首次懷孕。

4.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指出在一般情況下,上訴人將於2002年1月獲釋。他以人道理由請求減刑,讓上訴人可於分娩前獲釋。他引用R. v. Lee Yuk Ying & Others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2年第786號及HKSAR v. Wu Fei Wan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7年第985號,以支持他的上訴理據。

5. 本席對本案的看法與當年列顯倫大法官在R. v. Lee Yuk Ying & Others一案中的看法一樣,上訴人於入獄後才發現她已懷孕,這並非她偷渡來港前所能預見的。這次懷孕是上訴人的首次。牢獄中的生活定會加深上訴人懷孕期的痛苦。本席認為這足以構成減刑的人道理由。現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席把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擱置,而改判予一段刑期足以令她可於明天即2001年8月23日獲釋及於明天遣反中國,而兩項刑期亦同時執行。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轉聘王興偉大律師代表上訴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