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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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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16-CH-2001-03-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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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62/2001

HCMA6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62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8053-54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黃鏡培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1年3月27日

裁決日期:2001年3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黃鏡培因干犯了兩項未經許可售賣侵權複製品,違反《版權條例》1181(e)(2)及1191條。

2. 先後在12月7日和12月12日,在廟街313號門外,為交易或邀約為業務目的,出售總數共超過1,500隻光碟和影碟。上訴人在裁判法庭被判刑4個月和6個月監禁,共需服刑8個月。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3. 上訴人唯一的理據是判刑過重。

4. 裁判官在判刑時候,清楚引述有關同類案件的量刑指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明目張膽,視法紀為無物,先後在短短5日之內,在担保外釋期間,干犯同樣罪名。

5.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認罪的時候,並沒要求控方證明涉案侵權複製品的註冊權益,他認為這是非常有力的減刑理由,因此,裁判官已經充分考慮了上訴人認罪和其他有關的減刑因素。

6. 本席認為本案的判刑並無不妥或明顯過重,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判刑。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