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裕驥 訴 香港賽馬會
HTML content
HCSA000001/2001
HCSA 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1年第1號
_____________
| 有關 | ||
| 張裕驥 | 申索人 | |
| 對 | ||
| 香港賽馬會 | 被告人 |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01年2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 2 月 2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1998年10月7日的賽事中作出孖T投注。他聲稱贏得彩金$45,205,但香港賽馬會卻拒絕支付,於是興訟。審訊後,審裁官裁定上訴人敗訴,並撤銷其申索,上訴人提出覆核,亦遭駁回。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2. 與訟雙方在案情上並無重大爭議。 當日,上訴人買了一注孖T,即第四場5+12號馬拖1+7號馬,及第五場2+5+7號馬。結果上訴人在第五場投注的馬匹都勝出,但第四場投注的五號馬,卻不在三甲之列。
3. 雙方的爭議源於對香港賽馬會博彩條例第壹·四條不同的詮譯。該條訂明:「(馬胆投注)乃指投注者選取不同之馬匹排列方式,投注於選定之投注組合中,而每一投注組合均包括選作馬胆之一匹或數匹馬之博彩方式。」
4. 上訴人聲稱只要他在第四場投注的任何一匹馬(“馬胆”)跑出三甲位置,而其餘的馬腳都勝出,他便可贏得該孖T投注。
5. 被告人代表則向審裁官解釋孖T的配搭,馬胆及馬腳之分別,馬胆與馬腳的“串”配和贏取彩金的正確配搭方式。他指出根據第壹·四條,博彩者可分別投注買一匹,兩匹或數匹馬胆來拖其選擇的馬腳,而馬胆是必須在有關賽項跑出三甲位置,即第一、第二或第三名。上訴人的孖T彩票注明,在第四場賽事馬胆是第5號及12號馬,拖1號及7號馬腳。因此,兩匹馬胆即5號和12號在第一關必須同時跑出,上訴人才能獲得彩金。被告人亦曾就此以書信向上訴人解釋其不獲彩金的理由,但不獲接納。
6. 審裁官聆聽雙方證供及檢閱有關文件後,接納被告人的解釋。覆核聆訊時,申索人出示了一張數學公式,重覆他在聆訊之證詞,更指責某馬會職員私自吞了他的彩金。審裁官認為上訴人未能提供任何新的證據,故維持原判。
7.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訂明,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8. 上訴人向本席出示部分已呈交審裁處的文件,並向本席解釋其上訴理據。他主要的論點是,審裁官接納被告人的解釋是錯誤的,他的看法才是正確的。
9. 經考慮上訴人的陳詞和所有相關的證供後,本席認為,審裁官對雙方爭持的事宜,已作出充分和適當的調整,他接納被告人的解釋,無任何不當之處;而他席前的證據,亦足以支持他的裁斷。覆核時,上訴人未能提出新的證據以支持他的申索。因此,審裁官撤銷上訴人的申索和拒絕他的覆核申請,都是正確的決定。
10. 本席認為上訴人未能提出上訴理由,故拒絕其上訴許可的申請。
| (潘兆初)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