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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ing Management Application2001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suen Hing Factory Building v. Tung Yao Chu and Another

27961-CH-2001-08-10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suen Hing Factory Building v. Tung Yao Chu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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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216/2001

LDBM 216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1年第216號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suen Hing Factory Building申請人
對
Tung Yao Chu,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Tung Van Fong, deceased第一答辯人
Lau Suet Mui Joyce第二答辯人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1年8月10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荃灣灰窰角街 36-40號荃興工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 團;兩名答辯人是該大廈A座四樓(“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兩名答辯人繳交由1999年1月1日至 2001年5月31日的管理費,款額為每月2,266元。

2. 根據荃興工業大廈公契第18條的規定,該大廈的業主每月須 繳交管理費,但自1999年1月起兩名答辯人便沒有為處所繳交每月 2,266元的管理費。

3. 2000年8月11日,申請人通過律師向兩名答辯人追討自 1999年1月份至2000年8月份的管理費,但兩名答辯人並無繳付該筆款項。

4. 第一答辯人承認從1999年1月到審訊之時,他並無為處所繳交管理費。在2000年9月他與大廈法團的職員以電話聯絡。他說 2000年6月之前處所的管理費是由處所的租客(?利染廠有限公司)繳付,因為租約訂明此點。當時該租客已“破產”。他叫該職員前往破產管理處追討欠繳的管理費。該職員同意他不用繳交2000年6月1日之前的管理費。第一答辯人呈交日期為2000年10月31日的月結單 (証物“R2”)作為証物。該月結單印有下列資料 :

“ 發票號碼
Invoice No.
日期
Date
金額
Amount
55701 Jun 00$2,266.00
57805 Jul 00$2,266.00
59603 Aug 00$2,266.00
61401 Sep 00$2,266.00
63303 Oct 00$2,266.00

合共:

$11,330.00”
===========

月結單上寫有以下數字 :

“董先生
請清付上述所欠管理費。謝謝。

管理處”

5. 上述文件顯示在2000年10月31日,申請人衹追討2000年 6月1日起計算的欠交管理費,但它應追討自1999年1月1日起計算的管理費;本席相信第一答辯人與法團職員在電話交談的內容是事實的真 相,但第一答辯人當時的說法是不對的。繳交管理費是答辯人的責 任。雖然在租約條款之下他的租客有責任繳交管理費,但那是他與該租客之間的事;這與第一答辯人本身需要履行公契的責任(即繳交管理 費)是互不相干的事。法團的職員之所以同意他不用繳交6月以前的管理費,必定是由於他的說法而導致的。無論如何,基於缺乏代價的因 素,該段談話並不構成具有法律効力的協議,故此第一答辯人不能因為該職員的允諾而不需繳付管理費。

6. 第二答辯人在審訊時並無出席。

7. 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的申請得直。

8. 本席作出下列的命令 :

1. 申請人的申請得直;兩名答辯人須於21天內向申請人繳付由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的管理費,款額為每月2,266元,共銀為65,714元;

2. 兩名答辯人須支付上述管理費每月的利息,利息由該有 關月份的第1日起計算,直至該月份的管理費清償為 止。利率則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者計 算;

3. 本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兩名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則該款額由法庭訂定。如與訟雙方不在14天內向本席提出申請,則此命令作實。

周兆熊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缺席。

第一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缺席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