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ZAN CONTRACTORS LTD. 訴 TEAM RISE INDUSTRIAL ENGINEERING LTD.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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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1397/2002
HCA 139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2年第1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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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
| 原告人 | TARZAN CONTRACTORS LIMITED | |
| 對 | ||
| 第一被告人 | TEAM RISE INDUSTRIAL ENGINEERING LIMITED | |
| 第二被告人 | OR MAN CHIU | |
| 第三被告人 | CHAN TIT SANG | |
| 第四被告人 | TSUI SIU BING | |
| 第五被告人 | CHENG YEE YING | |
| 第六被告人 | CHEUNG CHUNG WAI | |
第七被告人 | LI TIM YEUNG | |
第八被告人 | HO CHUN TA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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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2 年 4 月 19 日
判決日期: 200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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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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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在本訴訟中指,被告較早前在本訴訟所涉的建築地盤,滋擾原告的員工,非法阻塞地盤的通道,及禁錮原告的管理人員。原告並在2002年4月15日以單方面申請形式,獲頒令一暫時强制令,命令被告停止有關的行為。
2. 原告未能將有關文件送達第五至八被告。在今日聆訊時,只有第二及四被告出席應訊。第二被告為第一被告的董事。第二及四被告均在聆訊時聲稱,他們並不涉及原告所指的不合法行為。
3. 本席已閱讀過,原告方在2002年4月15日向發出單方面暫時強制令的法官呈交的誓章,誓章中並無任何資料顯示第一,二或四被告曾涉及原告在本訴訟中指稱的不合法行為。因此,本席認為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告在2002年4月15日提出發出暫時强制令的申請,該强制令亦因而應被撤銷。
4. 此外,由於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告在2002年4月17日提出有關延續2002年4月15日發出的强制令的傳票申請,該申請其實亦應被撤銷。但代表原告的蔡律師要求將有關申請押後,以便原告呈交存檔補充誓章。因此,本席將上述傳票押後至2002年5月10日上午10時,由處理强制令申請的法官再進行聆訊。
5. 原告可在2002年4月20日或之前呈交存檔及送達補充誓章,而第一,二及四被告則可在2002年5月3日或之前呈交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原告人:由余雄律師行指派蔡偉銓律師代表
第一及二被告人:由柯文超代表應訊
第四被告人:自行應訊
第三及五至八被告人: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