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00-CH-2002-10-15
有關陳江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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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358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3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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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判定債務人陳江祥事宜
由呈請人南豐財務有限公司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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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2年10月15日
宣判日期:2002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 本呈請所涉之債務,與高院破產案2002年第13585號所涉之債務相同。基於本席在上述呈請所述之理由,本席亦裁定債務人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清還有關債項,因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需支付本呈請之訟費。
(鍾安德) |
呈請人:由施文律師行指派陳愛蓮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鍾時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