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03-CH-2002-12-30
有關蔡瑛小經營恆裕貨運公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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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19551/2002
HCB 1955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19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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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蔡瑛小經營恆裕貨運公司事宜 | |
| 由債權人洪慧敏單方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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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30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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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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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聽取與訟各方的陳詞後,本席決定將本呈請押後至2003年1月6日上午9時半(由負責破產呈請案之法官審理),以便債務人在2003年1月6日或以前,支付HK$24,800判決債務中,不少於HK$8,266之部份債務。
2. 假如債務人可如期清還部份債務,法院將在2003年1月6日,對如何進一步處理本呈請(包括到時是否發出一般破產令),作出考慮。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債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指派Ms K M Lee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Ms B Phyllis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