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葉燕霞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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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2881/2002
HCB 288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2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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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葉燕霞(欠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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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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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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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葉燕霞女士本人提出,理由是她沒有任何的資產,清還所欠下的債項。
2. 葉女士以“霞女雞鴨”的名稱,經營雞鴨生意。根據葉女士呈交的資產狀況說明書,無扺押債權人共有27位,大部份是與葉女士有生意往來的雞鴨商,所欠下的債項達港幣五百萬元。
3. 葉女士的資產狀況說明書,透露她共有六個銀行賬戶,但所有的賬戶結存都是零,除此之外,她並沒有任何的資產。
4. 葉女士其中五名債權人反對她的破產呈請,他們是馮兆堅先生代表“嘉記欄”、羅大成先生、何賴能先生代表“山平雞鴨、翟孔球先生代表“三秋貿易公司”,及劉志恆先生代表“劉全雞鴨”。
5. 這五名債權人都向本席表示,葉女士在遞交破產呈請書之前,一直經營雞鴨生意,並且從供應商取得貨物,沒有支付貨款。對於葉女士指稱並無資產清還債項,他們都甚表懷疑。
6. 本席向各債權人解釋,在現階段本席唯一要決定的事,就是究竟債務人有沒有足夠的資產,支付不單只上述五名債權人的債項,而是清還她所有承認的無扺押債權人的債項。
7. 如果債權人並沒有任何確實的證據提供給法庭,支持他們的存疑,本席認為必須作出破產命令。本席在此重申,債務人申請破產,並不是逃避債項的方法,因為破產管理署作為破產受托人,在法律上有充分的權力,不單只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及債項,也可以向破產人及破產人的親戚朋友作出調查,確保破產人並沒有違反《破產條例》第八部,在遞交破產呈請書之前,以欺詐的意圖作出任何不利於債權人的資產調動。破產管理署也有權力,對違反《破產條例》第八部的破產人,提出刑事檢控。故此,債權人可以放心,他們的利益在法律上,是受到充份保障的。
8. 由於本席認為有表面的理由,證實債務人目前並沒有足夠的資產,支付她所有欠下無扺押債權人的債項,本席遂作出破產命令。
| (關淑馨)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欠債人:由譚其偉師行譚其偉律師代表
第一反對債權人:嘉記欄由馮兆堅先生代表
第二反對債權人:羅大成先生,親自應訊
第三反對債權人:山平雞鴨由何賴能先生代表
第四反對債權人:三秋貿易公司由翟孔球先生代表
第五反對債權人:劉全雞鴨由劉志恆先生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