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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Proceedings2002

李思行 訴 莫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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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9-CH-2007-11-13

李思行 訴 莫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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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703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031號

有關破產人莫國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李思行,破產人財產受託人 
 對 
答辯人/破產人莫國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羅雪梅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11月13日

 

判決書

 

1. 莫先生在2002年7月25日被法院發出命令,判定成為破產人。根據香港現行法例第6章第30A條,莫先生應可在2006年7月25日解除破產令。本案件的破產受託人在破產解除前申請將破產期延期,所持的理由是根據第30A條(4)(c )及(4)(d)段,即是稱莫先生於破產期間沒有與受託人合作,以及於破產前及破產後所作出的行為令人不滿。

2. 有關莫先生的行為,在受託人的誓章詳細交代。莫先生今天親自應訊,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反對受託人提出的申請及沒有提出任何解釋或求情。

3. 有關莫先生所作出的行為,在代表律師今天的書面陳詞內詳細交代,本人不在此贅述。在沒有任何反對供詞或解釋後,本人考慮了所支持的理據,認為受託人提出的反對理由成立。就著此行為,本席需要考慮應否運用酌情權將破產令延期解除,根據受託人提出的理據,在莫先生沒有任何解釋下,本人認為應運用酌情權將破產解除令延期。

4. 考慮了過往法院的案例及此規條以及此法例的立案精神,認為適當的時期為六個月。現本席作出命令將自動解除令延期六個月,並把臨時命令撤銷,由頒下臨時命令當天開始計算,並沒有訟費命令。

 

 

 (羅雪梅)
高等法院聆案官

申請人: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英偉先生代表
答辯人/破產人人:親自應訊,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