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64-CH-2002-11-06
有關謝為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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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7765/2002
HCB 776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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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謝為蘭事宜 | |
| 由債務人謝為蘭單方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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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6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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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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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由債務人提出,要求法庭因債務人無法清還債務而判令債務人破產。債權人聲稱債務人有還款能力,因而反對此呈請。
2. 上述爭議在2002年11月6日進行聆訊。與訟雙方並無異議的是,債務人在2002年3月出售她與她丈夫共同擁有的一住宅單位,減除有關費用後,債務人本身應獲得約$125,000的利潤。
3. 債務人在聆訊時聲稱,上述物業買賣所得的訂金已在2002年2月用以清還一筆為數約$200,000的欠債,債權人不接受這個說法。債務人在聆訊時呈交的文件,包括一份在律師樓簽署的欠單,及一本銀行存摺的部份紀錄。這些文件支持債務人曾還款的說法。
4. 本席裁定:
(1)並無充分或合理理據,顯示債務人今日呈交作為證物的文件是偽做的,因此,本席接納有關文件作為證據;
(2) 有關文件可用以支持債務人今日在庭上所作的證供,因此,雖然債務人的證供與她在2002年8月7日的誓章的內容有差異之處,本席亦接納債務人的證供是真確的。
基於以上兩點,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債權人: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指派吳英偉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Ms B Phyllis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