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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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76/2003
CACC27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27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2年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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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申請人 | 曾廣明 (TSANG KWONG M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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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聆訊日期: 2004年5月27日
宣判日期: 20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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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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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曾廣明被控14項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席前審理。單數的7項控罪,即第1、3、5、7、9、11及13項控罪,皆為強姦罪。雙數的控罪,即第2、4、6、8、10、12及14項控罪,皆為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為雙關的單數控罪之交替罪名。
2. 申請人承認所有7項的交替罪名,而控方不就單數的強姦罪起訴申請人。按申請人的認罪,湯法官判決申請人就單數的7項控罪罪名成立。
3. 第2、4、10及14項控罪涉及一名案發時年齡為12歲的受害女童。第6、8及12項控罪涉及另一女童,案發時她年齡10歲。
4. 就每項罪名,湯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8年。湯法官命令就該3項牽涉10歲受害人罪行的刑罰,其中5年分期執行,而其他的判刑皆同期執行,所以總刑期為13年監禁。
5. 申請人要求減刑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6. 7項罪行涉及的兩名女童是姊妹,事發時分別就讀小學六年級及五年級。她們與母親和姊姊居於同一住宅單位。7項罪行發生於2001年8月至2002年4月30日。
7. 申請人是有婦之夫,家中有一名14歲的兒子及一名11歲的女兒。1999年初,因經濟問題,申請人常與他的妻子發生磨擦,故他盡量避免留在家中。也因為這樣,他認識了兩名受害人的母親,進而與她發生親密關係。申請人於是不時到受害人媽媽的家中,並常常留下過夜。受害人家中有兩個房間,案發時兩名受害人和母親同睡於一房間內,而受害人母親的女朋友與受害人倆的妹妹同睡在另一房間。兩名受害人的姊姊和她的男朋友則睡在客廳。所有控罪所指的非法性行為,都是申請人與有關受害人睡在房間內的雙格床的上、下層時發生。當時受害人的母親或受害人的姊姊正睡在該雙格床的另一層。
8. 湯法官在判刑時指出,兩名受害女童都來自單親家庭,因她們的母親與申請人的關係,令申請人可在她們的家裏過夜,而她們的母親又讓申請人與她們同床而睡,所以形成申請人有機會向受害人侵犯。湯法官更指出,
“本席認為女童嘅母親亦都要負上好大嘅責任,佢身為母親,係要去保護佢嘅子女,但係好明顯,佢係似乎知情,但係並冇採取適當嘅行動。”
9. 湯法官對申請人的行為也作出了公平的評論。申請人並沒有恐嚇或誘導受害人與他作出性行為;也沒有做過一些令人嘔心的行為;他坦白承認控罪,使兩名受害人不需要出庭作供,免去尷尬。
10. 但另一方面,湯法官指出,申請人是一個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卻對自己女朋友的兩名年幼女兒,連續多次利用她們作為發洩工具,法庭是不可以容忍這樣的行為。再者,這些事件對兩名受害女童肯定會造成負面的心理影響。
11. 湯法官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海(譯音)(HKSAR v Kwan Hoi,CACC 415/2002)一案後,指出就算只是一項同類控罪,法庭可以判刑到十年監禁。
12. 代表申請人的李偉恩大律師所提出的唯一一項上訴理由,就是湯法官所判的刑期明顯過長。
13. 李大律師指出關海一案與本案案情有很多不同之處,如下:
(a) 雖然本案涉及兩名受害人,但她們案發時的年齡分別為12歲及10歲。關海案中的受害人案發時年齡僅為3-5歲。本案的兩名受害人身心上較為成熟,傷害或會較少。
(b) 關海案的被告人違反誠信,因他與受害人為鄰居,受害人的父親因本身的健康問題而把將受害人交付關海暫時托管。相反,本案的兩名受害人是在她們母親的安排下與申請人同床而睡,而案發時她們的母親也睡在同一房間,因此她們的母親對所發生之事並非不知情。
(c) 本案案情並沒有牽涉申請人使用暴力、恐嚇等不當行為,而申請人亦沒有作出不尋常、令人嘔心的行為傷害事主。關海案的案情涉及被告人與女童進行兩次肛交及一次性交,情況比本案嚴重。
(d) 申請人被捕後坦誠與警方合作及承認指控,相反,關海卻矢口否認及作出狡辯,而也沒有像申請人般承認控罪。
(e) 申請人認罪,省卻了傳召兩名受害人出庭作證,避免了兩名女童尷尬及需要重溫不愉快甚至可怕的案發情況。關海卻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14. 當然,每案有不同情況,除非案例是有關同類案件的判刑指引,否則法庭並不必須遵守或對每案的案情作出比較才定下刑罰。本案與關海案的最大區別乃在於申請人認罪和關海案的受害人極年輕,但是本案卻涉及兩名受害人。
15. 在本案,因申請人在警方調查案件時已坦誠承認與兩名受害女童發生性行為,而又在審訊時早已決定認罪,這是在法庭量刑時對被告人一個很有利的因素。通常一名被告人認罪後,他的刑期會被削減三分之一。在本案的情況下,申請人的刑期應從量刑基準的刑罰削減三分之一。以湯法官判處他的13年刑期計算,他總刑期的量刑基準實為19年半監禁,因認罪得扣減三分之一而得出13年監禁的判刑。本庭認為,這是明顯的過重。
16. 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申請人的罪行,而罪行涉及4次與12歲的受害人非法性交和3次與10歲的受害人非法性交,但申請人並沒有採取任何威脅、暴力或恐嚇手法,也沒有作出令人嘔心的行為,本庭認為適當的總刑期是10年監禁。
17.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批准上訴許可,並視申請為正式上訴,判上訴得直。就每項罪行,本庭採納湯法官所判的8年監禁。就涉及12歲受害人的第2、4、10及14項控罪(第一組),本庭也接納湯法官的同期執行命令。就涉及10歲女童的第6、8及12項控罪(第二組),所有刑期也是同期執行。但就第二組的3項控罪每項的其中兩年刑期,與第一組的4項罪行刑期分期執行,而第二組控罪每項的6年刑期,與第一組控罪的8年刑期同期執行,因而達致總刑期10年監禁。
| (胡國興) | (張澤祐)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申請人: 由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李偉恩大律師代表。